1、 - 1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办事指南 吉林省 水利厅 - 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 (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办事指南 一、 法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吉林 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2、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建筑设施及其他占滩行为;(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办理权限 省管河流 (松花江、嫩江、鸭绿江、图们江、东辽河、西辽河 )范围内的有关活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 受理条件 - 3 - (一)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 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 (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有
3、关活动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四、 申请 材料 1.办理审批项目的申请;(必要件,原件一份) 2.有关活动的建设方案(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必要件,原件一份) 3.有关活动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必要件,原件八份) 4.有关活动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必要件,原件一份) 5.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可以容缺受理,复印件 一 份) 。 五、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六、 办事基本流程 受理 审核 查勘 评审 签发 办结 - 4 - 七、 办事时限 20 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4、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事结果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某单位在某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复函 十、办事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0431-82752947、 0431-85399226。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431-84994162。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 16 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 8: 30 16: 00。 附录 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 流程图 - 5 - - 6 - 附录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 文件 示范文本 - 7 - 申请 文件 示范文本 - 8 - 相关活动 的建设方案 - 9 - 相关活动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 - 10 - 相关活动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