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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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 “三农 ”问题,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高 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金 2008 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金 2008 27 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 2010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 省内 有关农业保险 经办 机

2、构 (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 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 和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 的 补贴。 第三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 2 - 业、 畜牧、 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参加保险,积极推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 由 经办机构防控

3、 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和 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 地 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 政策有机结合,发挥财政 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 畜牧、 水利、气象、宣传 和 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 补贴范围 和标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 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种植面广、对促进 “三农 ”发展 具 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

4、,包括: 玉米、水稻、大豆、小麦 。 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 3 - 的养殖业险种的保险标的为在我省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奶牛。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 植业和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 五 条 财政部门对种植业和养殖业补贴险种保费的 80%给予补贴。 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具体为: (一) 种植业 :中央 40%,省级 25%,市县 15%。 (二)养殖业 : 1.能繁母猪 。中央 50%,市县 30%。 2.奶牛 。中央 50%,市县 30%。 其余 20%保费由 农户、 养殖户、 企业、专业合

5、作经济组织承担 ,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 市县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 有关情况 应及时向省级财政 报告。 投保农户 直接将应缴保费交付经办机构 。 省级财政 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和我省实际情况 , 适时对保费 补贴分担比例进行 调整 。 第三章 保险责任与保障水平 第 六 条 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 人力无法抗拒的- 4 - 自然灾害 、生物灾害和 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 重大疾病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政府扑杀等 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

6、、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 (二)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 )、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泥石流、山体滑坡 。 (三)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

7、、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 。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 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 5 - 第 七 条 种植业补贴险种按 “低保障、广覆盖 ”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原则上 为 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 ) ,包括种子 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对 有 超过上述保障水平的 需求, 不属于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范围

8、, 应通过商业保险开展。 第 八 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等,须按照我省现行农业保险条款执行。保单上 应 明确载明各级财政部门、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经办机构应在充分听取省级财政、农业、畜牧业主管部门及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保险条款,并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 四 章 资金 预算 编制管理 第 九 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 ,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收到 上级财政下达的保费补贴必须纳入地方政府- 6 - 预算管理。 第 十 条 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工作按年度进行。为加强

9、补贴 预算编制 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种植业 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 1月至 12月为一个 补贴 年度,养殖业 按投保集中度 以 每年 7 月至 次 年 6月为一个 补贴 年度。 第 十 一 条 各地 应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财力状况和农户参保意愿等因素, 预计下一年度农业保险 承保规模。 市县财政部门应 积极与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沟通, 分险种预计承保规模 、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 测算中央、省级 、 本级财政 以及农户应承担的保费金额 , 经本地政府同意后, 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 省级财政报送 下一年度 中央 和省级财政 保费补贴申请, 申

10、请材料应包括: (一)本年度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 、 本地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 险种,- 7 - 测算中央、省级、本级财政以及农户 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 附件 1)。 (四)资金承诺函。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农业保险 计划,向

11、 省级财政报送 资金承诺函 ( 附件 2), 承诺 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到位。 第 十 二 条 省级财政 根据市县财政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全省所需中央和 省级 财政 补贴资金预算金额, 按规定 向 财政部 提出 年度 预算申请 。 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 , 省级财政将安排 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 三 条 对于市县实际承保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金额连续两年偏离 测算金额 20%以上的,省级财政将给予通报 。 第 五 章 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管理 第十 四 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五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

12、中支付。 省级财政 将省直有关单位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经办机构 ,将市县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拨付 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支付经办机构。 第十 六 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转移支付,由省级财政- 8 - 采取先预付后结算方式进行。 第十 七 条 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结合市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省级财政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应 承担的下一年度保费补贴,按照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经办机构。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 和省级 财政补贴后, 原则上 应在 30日内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 等实际 情况 ,向经办

13、机构拨付 保费补贴 资金 ,并根据同级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对本地参保数据的审核结果, 及时做好资金结算。 第十 九 条 每年 8 月 31日 前,市县财政部门 和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 , 应根据年度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 省级财政报送补贴资金结算 申请 。 省级财政将根据 汇总情况, 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对补贴资金予以结算 。 补贴资金结算 申请应包括 : (一)市县财政部门报送内容 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结算 申请报告(附件 3) 。 2.种植业保险 会审 确认书(附件 4) 。 3.能繁母猪保险 会审 确认书(附件 5) 。 4.奶牛保险 会审 确认书(附件 6) 。 5.

14、承保 台账 。承保 台账由经办机构 加盖公章后 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 ,台账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序号、保险单号、投保人名- 9 - 称 、投保日期、 签单日期、 终保 日期、投保数量、总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户承担的保费等有关信息。 6.中央 、省级 和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支付凭证。 7.其他需向省级财政报告的内容。 8.省级财政 要求报送的其他 内容 。 (二) 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报送内容 1.经办 机构年度承保情况报告。经办机构总部或省级分公司需汇总本公司省内 所属 经办机构年度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承保规模及 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形成统一报告 报送省级财政 。报告中需分别对各地承保 规

15、模、承保品种、保费档次和所需各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加以核实确认 。 2.各级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入账情况。 3.其他需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内容。 4.省级财政 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须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缴 回市县 财政部门。 市县 财政部门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 结余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经办机构按 “优胜劣汰 ”评选确定,可采取- 10 - 公开招标等形式、以保险服务水平为主要 指标 确定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确定后一般应保持 3 年左右稳定期,避免恶性价格竞争。 第 二十 二 条 经办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得到保险监督

16、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三)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 四)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第 二十 三 条 经办机构种植业补贴险种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出苗期结束后 30个工作日,具体日期以有关部门公布的积温带、出苗期等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 四 条 经办机构 应 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 “三农 ”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 坚持 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 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强业务宣传和人才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 ; 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 ;坚持 合理公正、公开透明 , 按照保险条款规 定,迅速及时地做好灾后理赔工作。 第二十 五 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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