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的伦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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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二章 器官移植的伦理,1,第一节 器官移植的伦理,一、器官移植概况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摘除人体的某一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2,1954年,美国Murry医生为一同卵双生姐妹进行肾移植获得成功;1967年在南非开普敦的舒尔格鲁特医院里,克里斯蒂安巴纳德大夫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1997年10月起实施器官移植法;丹麦于1967年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统一尸体

2、提供法;挪威于1973年制定了器官移植法;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器官摘取法;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3,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技术的突破,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以每年超过1000例的速度扩大。1993年到2002年的十年间,中国肾移植的增长率为322%,美国为141%;年均增长率达到14%,美国为4%。,4,在我国,上海市已于2001年率先实施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市也在2003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后者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人体器官移转的原则,人体器官只能以捐献的方式且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死亡需两名以上医师确认,亲

3、属享有优先权。这些都为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立法铺垫了基础,积累了经验。,5,二、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移植用器官的来源问题受体的选择问题 移植经费问题,6,器官来源主渠道,活体器官尸体器官胎儿器官异种器官人工器官,7,获取器官的方式,1.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尸体器官捐献。2.器官商品化 器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受体往往难以了解所购买器官是否安全和健康,如供体是否有遗传病等。会导致在生死面前表现出极度不平等,极易诱发犯罪。,8,3推定同意 由国家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医院则被允许假定,当一个人去世后同意摘除他的器官以供移植,除非死者生前或死后其家属反对由国家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

4、捐献器官,因而由政府授权给医生,允许他在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器官,而不需考虑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9,其他国家的器官捐献,荷兰: 18岁以上的荷兰男女公民都应填写人体器官捐献普查表,然后由各级政府将普查结果逐级汇总到年中央档案库。不满18岁的公民不得捐献自身器官,。美国:鼓励器官捐献,并在学生中开展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活动.英国:1972年就开始发起题为“我愿死后帮助某些人活着”的器官捐献活动,每年散发550万张捐献卡。,10,器官来源的其他方式及其伦理问题,脑死亡胎儿器官、组织和细胞异种的器官移植,11,三、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遵守医学

5、标准,审慎地选择受体的原则 对供者和受者健康利益关心和忠诚的原则 为保护“受者”和“供者”双方的秘密而确立的知情同意原则,12,受体选择标准,临床医学标准1、适应症 2、适宜年龄3、无影响移植成功的因素4、组织配型良好 大医学标准1、预期寿命 2、个人行为 3、生命质量 社会标准1、对社会的重要性 2、对周围人的重要性3、以往对社会的贡献 4、等待时间,13,医护人员在器官移植中的道德责任,1、坚持医学标准2、捐献者自愿3、家属知情同意4、2名以上医生判定死亡,抢救人员不得参与移 植手术5、公正、公平分配器官6、告知受者手术风险7、不参与商业行为8、减少移植引起的道德问题和医疗纠纷,14,我国

6、目前的问题,一是许多患者在久久等待合适的供体器官中痛苦地死亡 二是器官买卖在我国已形成市场 三是利用权势金钱或各种关系,“插队”来获取供体器官。,15,2005年12月21日,卫生部正式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凡是要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有具备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开展的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16,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技术准入原则、非商业化原则、自主决定原则等

7、,17,条例强调两位当事人的自主权是在完全不受到任何影响情况下的自主决定。其中,自愿捐献活体器官者,应由其本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尸体器官捐献者也应由其本人生前或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办理登记手续。作为器官捐献者、受者、病人和家属,都有权利获取有关器官捐献的全部信息,18,条例还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并表示要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应予禁止;如果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有理由相信所涉及的器官已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那么应该停止参与此项器官移植程序;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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