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选拔任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队伍管理,规范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干部职数和任职条件 第三条 镇中心校设校长 1 名,副校长 1 2 名,中层干部(办公室、工会、中心教研员、总务、教导、政教、团总支等) 7 10 名;各小学配备校级领导
2、(校长、书记) 1 2 名;主任(教导、财务、辅导员等) 2 3 名。 第四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 (一)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具有五年以上教学实践并有 3 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 (四 )初任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5 周岁,初任副校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40 周岁,初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 周岁; (五)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 (六)在中学和小学提拔任用的,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七)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3、 第五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提拔担任正校级职务的,应当在校级副职岗位上任职满三年;提拔担任副校级职务的,应当在中层正职岗位上任职满二年。特别优 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要从严掌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六条 镇中心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由局党组提名、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镇中心学校中层干部、小学校长由镇中心学校提名,局党组考察任用;小学中层干部,由中心学校考察任用。 第七条 在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采取直接选拔任用的方式产生人选。 直接选拔任用的,首先由中心学校主要领导向局党组就拟任用人选的情况进行汇报,然后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形成正
4、式文件上报局党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第八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新任用的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第九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续任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直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程序是: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且是得票相对 多数者。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组织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严格进行考察,考察结束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三)由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四)报批或备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探索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学校领导干
5、部任用及管理方法。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须将实施方案报局党组,审核同意后,按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定拟任用人选后以正式文件报局党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第十二条 对拟任用人选实行 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3 7 天,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无异议或虽有不同意见但经核实不影响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第五章 备 案 第十三条 各小学中层干部须报教体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中小学领导干部备案,应向局党组提交下列材料: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计划生育证明,单位班子会议记录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 办法由镇中心学校党组织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