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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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耒政发 2014 22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发展民办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湘政法 2008 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湘政发 2012 12 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衡发 2014 3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衡政发 2011 4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所有民办教育机构。 1、继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

2、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混合所有制办学,对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各种文化、艺LYDR 2014 00067 2 术、技能培训等,在类别、层次和投入体制上鼓励放开。重点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技术类教育的发展。 2、依法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立标准,凡是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能发放办学许可证;已经在办的、没有达到相应设立标准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必须停办,并且 吊销办学许可证。 3、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办学准入制度。依照当地教育发展需求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文化、艺术等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3、。审批流程是:举办者申请,属地乡镇办事处政府及中心校审查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市政府备案。市教育局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委库,实行民主评议、集体审批制度。举办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由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的权限审批,抄送教育局备案。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和义务教育以政府为主的精神,申办义务教育办学机构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予以 审批。 4、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 “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的管理体系,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按照 “属地管理 ”原则,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和中心校依法加强对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 5、依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

4、宣传。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费用收取、推介学生等方面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审批机构审批后方可对外宣传。 3 6、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民办教育机构应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按照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工 伤 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等。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在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活动、竞赛评比活动、评优、评先、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7、民办学校从公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在上学期提出聘用计划,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方可聘用,且在选聘

5、教师时,只能从超员学校富余学科教师中选聘,并经原学校同意。公办学校教职工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才能进入民办学校任职,并停发财政工资,其档案由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 8、从本市公办学校聘入 到民办学校的教师如需回公办学校,应提前半年由本人出具申请报告,按程序办理好编制手续、工资关系后,由市教育局重新安排到缺员的中小学应聘。财政工资按实际上岗时间予以恢复。 9、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科学设置办学章程,并依据章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章程必须明确董事会、校务会和监事会机构组成人员,职责分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民办学校校长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学校校长上岗前需报请市教育局

6、审核,经报批后方可上岗。 10、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办学 、诚信办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等管理部门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不随意增减课程或课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平行 4 编班,不编重点班、特长班等特殊班。严禁任何形式的成建制补课行为,严禁家教家养有偿补课行为,严禁打击排斥后进生,严禁体罚或变相罚学生的行为。 11、民办教育机构享有自主招生权力,在招生政策上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民办学校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生计划,经审定后,依计划招生,不得无计划或超

7、计划 招生,不得买卖生源,严格控制班额,幼儿园每班不超过4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 50人,初中每班不超过 60人。 12、民办教育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记账簿,设立银行账户,严禁资金体外循环。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收取合理回报,前提是学校无任何债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且在办学节余中留足 25%的发展基金,否则,视为抽逃办学资金。 13、 民办教育机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教育机构存 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

8、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教育机构建设用地享受行政划拨用地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建设规费等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市政府对扶持民办教育的相关政策。 14、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其学生享 5 受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政策,免费标准与公办学校学生一样。非义 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以上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支出。 15、凡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学费收

9、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物价部门制定具体上限标准,由学校在标准内自主定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对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机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单位制定后,报物价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16、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帮助解决民办学校在创办和发展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和困难。严禁对民办教育机构 “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 ”行为,对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为民办教育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一 四 年 九 月 五 日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经济开发区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9月 5 日印发 (共印 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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