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8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 年 05 月 24 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8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 类, 2015 年版)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原
2、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 2017 101 号)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等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精简 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 6
3、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7 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三、主要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2018 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2015 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 )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 185 项减少至 30 项 ,精简 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 65%以上。 (二)优化报
4、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B 类, 2015 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2017 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
5、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四、分支机构填报要求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2018 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实施时间 公告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 2018 年 6 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 2018 年第 2 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