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规范合法性审查行为,提高执法监督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培训学习对象是指 县人社局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由政策法规股 负责实施,鼓励支持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 (一 ) 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履行法制审核人员职责; (二 ) 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人社领域的政策业务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 ) 采取个人与集中输导和
2、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每月安排 1 2 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 20 天; (四 ) 新调入的法制 审核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要在政策法规股 备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证件,持证上岗; (五 ) 新法律法规颁布后,政策法规股 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周内组织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并组织宣传。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通过以案释法等方法提高学法效果,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学文件、听报告与业务研讨相结合。 第六条 鼓励支持法制审核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知识在职学习,鼓励参加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要有笔记,离岗学习要有结业证明。 第八条 政策法规股 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审核人员素质与法制审核工作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