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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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附 件 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省粮食(含油脂及油料,下同)流通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 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要求,落实粮食流通统计职责 ,加强 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 第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设立 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单位(部门),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指定统计负责人,设置 适应统计

2、任务需要的专职统计人员。各类粮食企业都要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 2 - 业务指导。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 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建立 AB 角制度。正常情况下,由 A 角处理

3、统计业务事项, A角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统计职责,由 B 角承担统计有关工作,保证统计岗位“常有人,不断档”。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 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省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组织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各类涉粮涉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4、- 3 - (三)根据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九条 各类粮食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 家、省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二、粮食统计台账制度 第一条 粮食统计台账 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是填报统计报表的基础资料 。粮食

5、行政管理部门 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粮企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加强对统计台账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 - 4 - 第二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粮食统计台账,粮食统计台账免费发放到各类粮食企业。市县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和各类粮食企业也可 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粮食统计台账指标,指标的设置应满足国家 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填报、 查询、审核。 第三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当天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粮食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加工和储存等基础数据;按照实际品种登记粮食统计台账,一个品种登记一本粮食统计台账。 第四条 粮食统计台账可采取计算机记账或手工记账的方式。 (一)采用计算机记

6、账方式,粮食统计台账应定期备份,通常每月打印纸质的统计台账留存; (二)采用手工记账方式,登记统计台账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 ,做到字迹整洁、清楚。统计台账登记发生错误时,不得随意涂改,应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在登记错误之处一条单红线,并加盖记账人员章,在其上方登记正确内容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五条 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账证、账实、账账相符,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 5 - 第六条 粮食统计台账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办好粮食统计台账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粮食统计台账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毁损。采用计算机记账

7、方式,每年末结账后,应打印纸质统计台账留存。粮食 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三、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网络直报制度 第一条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管理原则。 第二条 网络直报的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粮油科研单位 。 第三条 网络直报的内容主要为粮食购销存流通统计、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粮食产业经济统计、粮食仓 储设施和基础建设投资统计、粮食行业

8、机构与从业人员统计、粮食科技统计等。 第四条 网络直报的单位通过 “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填报 粮 食 流 通 统 计 报 表 。 先 登 录 国 家 粮 食 局 网 站( ) ,再进入“在线办事” -直报系统,- 6 - 填写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直报系统进行填报。网络直报方式可选择在线填报、离线录入、在线上传。 第五条 直报系统统计报表的报告期别为年报、月报和周报三类。不同报告期别的统计报表按照 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 的报送时间 报送。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各类粮食企业必须按照 河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 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

9、及上报。 第七条 网络直报的 各项统计数据上报前应逐级严格审核。网报单位填报的统计数据应与财务数据、 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 等保持一致 ,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类粮食企业的粮油流通统计月报在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 所在地粮食部门 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第九条 需在“国家 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中新增企业、更改企业名称或变更上级单位,应由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报,并附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扫描)件。如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必须

10、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7 - 第十条 暂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填报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代为网上录入。 四、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订正、审核、报送制度 第一条 粮食流通 统计数据订正、审核、上报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报表包括月报表、年报表及各类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等。 第三 条 统计数据订正。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在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据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数据审核。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1、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有关粮食统计数据,严格审核。 (一)统计人员要严格审核统计数据,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保持一致。对异常数据要查明原因,及时修正,避免“带病”数据层层提交,误导决策。 - 8 - (二)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提供的报表资料如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三)

12、单位负责 人最终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审核不合格,退回统计负责人会同统计员重新核对、校填。 第五条 统计资料报送。 (一)各类粮食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统计报表,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粮食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所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三)无论是实行纸质报送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直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打印出纸质的统 计资料,并经有关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

13、出。 五、统计工作质量检查和问责惩处工作制度 第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开- 9 - 展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条 检查对象为辖区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和 粮油科研单位。 第四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

14、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 (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人员; (四)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 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 - 第五条 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组织实施。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

15、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第六条 对各类涉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 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处罚结果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涉粮企业的违法行为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给予违法企业必要的失信惩戒,包括不得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竞价销售、定向销售,以及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等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粮 食流通统计职责,全面落实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领导责任。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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