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漳州 区龙文区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 本区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和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区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漳州市 龙文区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 有关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 区 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 政
2、府 全体会议或 政府 常务会议、 区长 办公会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区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 政府首长 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五条 区 政府办公室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区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区政府 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前,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
3、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方可提请决定是否 提交会议研究 。 决定 提交会议研究 后,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策事项提请部门向会议作汇报并回答提问; (三)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 行政首 长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行政首长 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九条 政府 全体会议或 政府 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根据会议记录 形成 会议纪要; 行政首 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 形成 会议记录。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集体 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发布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