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镇江市发展党员工作五项制度 (镇组通 2014 78号) 一、推荐制 1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必须进行民主推荐。 2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由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群众参加的民主推荐会,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3 发展对象推荐,由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群众参加的民主推荐会,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4 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 应到会党员总数的 80%,并以适当形式听取群众意见。赞成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经
2、群团组织 “推优 ”产生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不经 听取群众意见环节 。 5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条件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是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 二、公示制 2 1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党支部联系方式等。 2 发 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联系方式等。
3、 3 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联系方式等。 4 公示一般采用公告方法进行。村党支部可在村务公开栏、党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可在本单位宣传栏等公众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 5 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 调查。如有不同反应、分歧较大,一时无法查清的,要暂缓确定为发展对象、接受为预备党员或研究转正,待情况查清后再作决定;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不够发展条件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预备党员资格或不予讨论,并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错误,由支部继续进行培养。
4、公示结果的处理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布。 三、票决制 1 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党员大会接受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发展党员进行表决。 3 2 发展党员票决要在党员充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 权,并对自己的表决意见说明理由,对票决对象提出意见和希望。 3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一步,剖析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步,支部每名党员逐一指出问题和整改建议,第三步,对照大家的批评意见再作表态。在此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
5、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参加投票的有表决权党员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会后也不再安排另行投票,但在党员大会表决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 书面意见的,其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 4 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四、全程纪实制 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过程中,要坚持 “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 ”的原则,按照 “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 ”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
6、行全程 纪 实。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全程纪 实档案,其 中,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材料必须包括:入党积极 4 分子考察表、发展对象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个人自传。 发展党员过程中需要 纪 实的材料: 1 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 发展对象阶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发展对象培训材料、政审材料、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形成的综合考察材料。群团组织推优入党材料还需推
7、优票决情况报告、公示材料、推优审核表。 3 预备党员阶段:发展预备党员公示材料、党支部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委会(支部大会)决议、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预审结果的通知、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入党志愿书。 4 预备党员转正阶段:转正申请书、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关于接收正式党员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 五、责任追究制 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不予发展,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隐瞒本人政治历史问题、所受处分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
8、治历史问题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5 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 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并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对不具备党员条件,吸收为预备党员时未满 18周岁的; 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或由领导点评 、强行通过、由个别人包办入党的; 参加支部大会讨论的人数不超过 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 通过的; 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或不是隶属关系的党委批准入党的; 个别人盗用党委名义批准的; 趁机构变动或工作调动之机伪造党的组织关系或冒名顶替的。 3 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
9、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党委组织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接收预 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6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进行定期考察并如
10、实填写考察表的; 未按要求派出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或讨论两个以上的人 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不如实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尤其是在填写到会和表决情况时弄虚作假的;在党委组织员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或指使他人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伪造入党志愿书或使用过期入党志愿书的; 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7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 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 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或伪造入党志愿书、使用过期入党志愿书的; 单位未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未严格进行预审,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 3个月内审批,或违反程序未逐个讨论就进行 审批的; 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