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院校工程造价技能及创新竞赛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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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全国高等院校工程造价技能 及创新竞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高等院校工程造价技能及创新竞赛的举办是 为 了 贯彻 落实 国家中 长期人 才发 展规划 纲要( 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 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事业提供人才, 引导学校积极开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促进工程造价实践教学,加强校企合作与交流 , 推动工程造价行业产学研相结合 。 竞赛 倡导以能力培养为本的育人理念,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 第 二 条 本 竞赛 以 行业主办,学赛结合,面向未来 为 宗旨 。 第三 条 参加竞赛 的

2、选手为 全国高等院校(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工程造价及工程管理专业的在籍学生。 第四 条 竞赛主办单位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承办单位为承办竞赛的院校,协办单位为提供竞赛技术支撑、赞助的软件公司。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 条 竞赛设立组委会。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六 条 组委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 成员组成 组委会主任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的有 关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 1.制定竞赛的各项管理制度; 2.审定并发布竞赛方案和赛事规程; 3.审定竞赛年度规划、经费计划; 4.对竞赛各阶段进行指导和检查

3、; 5.确定竞赛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6.审定并签发获奖名单。 第七 条 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组、裁判组、赛务组、协办组。秘书处设在中价协,并承担竞赛日常性工作。专家组、裁判组、赛务组和协办组成员由秘书处提名并上报组委会确定。 第八 条 秘书处 的 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 成员组成 秘书处成员由中价协 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赛事组织方案及技术规程,开展赛项技术方案评估、研讨与遴选; 2.负责组织竞赛的工作例会及各项专题会议,并落实各项工作的完成; 3.负责竞赛的具体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协调各阶段工作的实施; 4.负责组织竞赛合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5.负责审

4、查各项经费的使用与实施方案,并做好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6.负责竞赛对外宣传活动,提供相关信息。 7.组织落实与协调其他日常性工作。 第九 条 专家组 的成员 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 组成 专家组成员由 行业 有关专家 与 教授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各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试题设计; 2.竞赛的命题及审查,制定评分标准及评判方法; 3.配合做好竞赛的专业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 条 裁判组 的成员 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成员组成 裁判组成员由 行业 有关专家、教授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期间的裁判工作,并处理竞赛中出现的判决争议等问题; 2.根据评分标准及评判方法确定

5、竞赛成绩及排名次序,向组委会提交获奖名单 ; 3.配合做好竞赛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 条 赛务组 的成员 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 成员组成 赛务组成员由承办单位相关成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的准备、检查工作; 2.负责竞赛场地和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 3.负责各级领导、专家、裁判、参赛人员及指导教师的食、宿安排; 4.配合做好竞赛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 条 协办组 的 成员组成及工作职责 (一) 成员组成 协办组成员由各协办单位相关成员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提供竞赛软硬件及技术支持,保证竞赛期间系统的正常使用; 2.负责竞赛官方网 站建设、更新及运行维护;

6、 3.负责建立全国报名系统并进行日常维护; 4.配合做好竞赛期间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赛事要求 第十三 条 竞赛以院校为单位组织一支团队参赛,每支团队由 3 名选手和 1-2 名指导老师(兼领队)组成。参赛选手为全日制在籍学生,且不得跨校组团参赛,指导老师为选手所在院校的教师。 第十四 条 竞赛内容包括 工程计 量与计价 (手工)、 BIM模型创建、 工程计量软件应用 、基于 BIM的工程计价及管理 、基于 BIM 的工程造价控制 和 工程造价管理 创新思维 等 竞赛项目组成。 第十五 条 竞赛 设团体 奖和单项奖。获奖选手可获得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获奖团队的指导老师可获得由组委会颁发的优秀

7、指导教师证书。 第十六 条 竞赛的申诉、复议和仲裁: 在竞赛中若出现有失公正或违规等情况,相关院校领队可在比赛结束当日内向裁判组提出申诉,裁判组接受申诉后应组织复议,并及时反馈复议结果。申诉方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 的 ,可向组委会提请仲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 七条 秘书处负责审核各项经费的支出及支付方案。 第十八 条 除主办单位(或经主办单位授权)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竞赛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参赛费、报名费 、会议费或培训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 条 主办单位负责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签署合作协议。协办单位在中价协会员单位中选择。 第二十 条 竞赛各参与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言行损害竞赛和相关单位的形象,不得有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及干涉竞赛等违规行为。如出现违规行为,组委会将对违规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 至多 3 年参加竞赛资格。 第二十一 条 如发现参赛团队和参赛选手有违规行为,组委会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与荣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单位及个人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二 条 本章程由竞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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