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Fuji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 FJAE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行业研究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会员遵循 “ 公平、独立、诚信、科学 ” 的职业准则,沟通会
2、员和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我省建设监理和项目管理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监管指导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 113号菁华北大 2-61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研究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 )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准则,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2 (四)受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委托,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
3、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省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宣传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会员单位中的先进企业和个人;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管理、企业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 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教 育培训,加强会员企业管理能力,培养工程监理人才 ; (九)组织编写、发行建设工程监理教材、书刊、资料及与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建设工程监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向会员提供与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
4、二)展国内外、省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国外、省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省外考察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 (十四)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和建议,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3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十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
5、信誉; (四)依法登记的设区市的建设监理协会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申请 成为单位会员; (五)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和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已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的内地居民或行业研究与管理的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 动; (三)
6、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六)会员单位监理从业人员优先参加本会教育培训; (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会员通讯地址,单位会员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应及时告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 1年无故不 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收回会员证书或公告撤销会员
7、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调整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5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 (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含 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
8、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人员的变更; (十一)决定其他更大事项
9、。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 (含 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 (含 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6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含 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
10、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 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 5 年,最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7 上
11、(含 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依据章程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1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8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 二条 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 1名,监事4 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
13、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监管指导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监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14、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
15、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10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
16、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 1年内 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 5 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 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 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