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南强学术讲座章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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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大学南强学术讲座章程实施办法 ( 2005 年 6 月修订) 南强学术讲座(以下简称“讲座”)是厦门大学最高层次的学术讲座,为了进一步规范 讲座 的管理,保证 讲座的水准, 根据厦门大学南强学术讲座章程,现 对我校 2002 年发布的厦门大学南强学术讲座章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条 申请开展讲座的有关院系一般应在每年 12 月底前向学校科技处(理工类)或社科处(社科类)提出下一年度邀请讲座计划,在报告人来校讲座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报告,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初审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执行。原则上,每 个学院每年可举办 2 次讲座,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可举办

2、 1次讲座。对于高水平的学术报告人,经批准可适当增加场次。 第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布置讲座会场,协调讲座程序,联络新闻宣传单位,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工作以及管理讲座基金;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审核院系的讲座申请报告,以及讲座的各项筹备工作(如人员通知、宣传海报等)和定期续集出版讲座报告;申请开展讲座的有关院系负责邀请、接待报告人和整理讲座记录。 第三条 “南强学术讲座基金”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一般不提供报告人的往返机票费。学校为报告人提供一定的学术报告报酬并颁发讲座纪念牌,同时按标准安排报告人(包括其配偶或重要随从)在讲座期间的食宿及用车,所需费用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南强学术讲座基金”中核销。其它费用由申请讲座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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