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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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 SHENZHEN INSTITUTE OF LOCAL TAXATION ,SZILT)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员自愿结成的研究地方税收科学的非盈利性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团体 。本会的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 28 号。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联系 深圳市 各界 关心地方税收理论研究的人士,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 理论联系实际 原则 和“双百” 方针,组织推动地方税收科学研究,促进深圳地方税收事业发展,为社

2、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注册登记,接受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五 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的政策、法规。 二 、 研究和总结我国尤其是我市地方税收历史发展规律,探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方税收基本理论、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三 、 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我市各个时期地方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方针政策和 管理问题,研究提出正确解决的途径,及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单位和决策部门推荐。 四 、 组织和推动本会与国内其他地区税收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

3、。 五 、 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了解世界税收动态;宣传我国对外税收的方针和政策,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六 、 积极宣传地方税收政策 、报道税收学术研究动态,组织资料交流,提供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学会会刊及理论文集,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 七 、 开展有关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承接 纳税人、有关单位 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经济论证、建账查账、专题调查等项业务 活动。 八、 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组织评议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建立学术奖励制度 和基金 。 第三章 会员 第 六 条 本会会员分为 单位 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 七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

4、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 拥护本会 的章程; ( 三 )交纳会费; ( 四 )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较强的税收研究能力; ( 五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热心税收理论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征求本人同意,可 聘请为本会特邀会员。 二、单位会员: 赞同本会章程,有志于参与税收理论研究 ,守法经营、守法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5、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监督权、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 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再享有本会会员资格。 一、被单位辞退或开除的; 二、已在国(境)外定居; 三、主动提出退会申请。 第十 二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6、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并免除其相 关职务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三 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六 、 敦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七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四 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 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五 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

7、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 深圳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 六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七 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选举 和罢免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

8、责人的聘任 和 解聘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八 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会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 十九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民主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 七 条第一、 四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授权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 三 条第 三 项职权。 第二十 一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9、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二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 每 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三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二、热爱 地方 税收事业,对 地方 税收问题有较深的研究; 三、不得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中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但已转任非领导职务的除外;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四 条 本

10、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任职时如超过 65 周岁 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 深圳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 五 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任期五年,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审查并经 深圳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的,应召开 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终止其职务并确定履行其职权的人选。 第二十 六 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审查并

11、 经 深圳市民政局 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七 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 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 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 八 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 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12、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二十九 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 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 、 上级单位的拨款; 三 、 受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四 、 捐赠; 五 、 政府 或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 资助; 六 、 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 、 利息; 八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一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 本会开 展经济税收课题调研的经费; 二、 本会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三、 本会举办税收理论

13、调研骨干培训和税收宣传活动的经费; 四、 本会举办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人会员、优秀论文评比奖励活动的经费; 五、 本会支付聘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的经费; 六、 本会支付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劳务报酬的经费; 七、 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八、 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 二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三 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四 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

14、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五 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进行财务审查 。 第三十 六 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七 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由理事会确定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八 条 对本会章程的 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三十九 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审查同意,并报 深圳市民政局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15、 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理事会同意,交会员大会表决,经2/3 以上代表通过后,报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注销。 第四十一 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二 条 本会经 深圳市民政局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三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和 深圳市民政局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四 条 本章程经 二一二 年 五 月 八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五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六 条 本章程自 深圳市民政局 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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