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浙江工商大学章程 序 言 浙江工商大学的前身是创建于 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 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杭州商学院。 1999年杭州应用工程学校和杭州化学工业学校并入, 2001年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入。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 学校秉承 “诚毅勤朴 ”的校训精神,坚持 “专业成才、精神成人 ”的教育理念,以培养 “专业的人、文化的人、世界的人 ”为使命,以 “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财经类大学 ”为共同愿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 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
2、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工商大学(简称浙商大)。 学校英文名称: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缩写ZJSU)。 学校网址为 http:/www. 。 第三条 学校拥有下沙校区和教工路校 区。下沙校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 18号;教工路校区地- 2 - 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 149号。学校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 149号。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依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
3、通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培养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学校设立法 律事务、监察、审计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校内听证和争议裁决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处理各项事务坚持 “决策民主、执行高效、处理公正 ”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重
4、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委任制;处理 学术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选举制或其他民主推荐方式;属于咨询性质的专门委- 3 - 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聘任制。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等履行职责。 第十条 以下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5、(三)涉及师生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可能引发特别风险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 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维护办学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
6、的办学规模,拟订招 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 4 -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员工 的岗位,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 依法享有
7、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师生员工 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师生员工 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 5 -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 、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
8、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非学历教育和 社会培训 。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 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优势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施 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推动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
9、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鼓励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创新型国 家服务。 - 6 -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丰富和发展现代大学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
10、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由学 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审议确定学
11、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 7 -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
12、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 委自身建设; (九)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 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
13、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 8 -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培养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 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 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
14、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 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9 -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
15、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策。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设置学院以及其他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
16、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 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 10 - 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
17、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下 事 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建设和评价;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计划方案,科研项目推荐,科研成果奖项的审查、评定或推荐;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学术纠纷的裁决;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 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八)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