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章程( 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辽宁省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 ,简称“辽宁侨商会”。 英文名称为 LIAONING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 LOCEA)。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组织成立的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建, 经 辽宁省民政厅 批准成立,由 华侨 ,外籍 华人、港澳同胞和归侨侨眷 (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 )在辽宁省内投资 (包括有意向在辽宁 地区 投资和发展 的) 或 分 部设于辽宁省内的侨资企业 ,从事侨商服务工作的机 构,海外
2、侨商企业在 辽宁境内 从事 相关 贸易业务的机构 , 及个人自愿组成的 自主管理、自筹经费、自我发展 全省 非营利 的 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 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侨资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为会员提供商机信息,组织会员参与相关经济社会活动,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会员与海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交流,广泛联系海 内外工商社团、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配合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侨资企业和社会事2 业的和谐发展,倡导会员企业在自我发展的同时
3、回报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使 商会 成为广大侨商联谊互动、合作发展以及加强与政府沟通的有效平台,在推动辽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为建设经济强省、法治社会、和谐辽宁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辽宁省 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侨办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辽宁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 辽宁省沈阳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 国家 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 国家 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 辽宁境内 外举办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
4、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 辽宁 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 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3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
5、友谊与合作; (六)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 辽宁境内 投 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侨商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和特邀会员 制。 单位会员 : (1)辽宁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企业; (2)辽宁省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 (含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 )的企业; (3)国内其他省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浙江籍华侨
6、华人、港澳同 胞和归侨、侨眷的企业。 4 团体会员 : 在 辽宁省 省 内 城市和华侨华人、港澳人士投资企业相对集中地区成立的 涉 侨 企业协会 组织; 个人会员 : 在辽宁注册投资的各行业非法人代表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港澳眷属、留学生及其家属。 特邀会员 : 积极支持和协助商会业务开展并作出突出贡献、海内外有影响的工商界人士和社会名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和需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企业有相当的规模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热
7、心支持、积极参与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愿意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提供本会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经 省内各地市 侨务办公室推荐或本会两位以上理事的举荐; (二)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 (三)提交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 印5 件; (四)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五)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书 。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
8、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七)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新闻及经 济活动信息; ( 八 )有退会的自由。 (九)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经理事会研究表决同意后生生效, 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会员资格依程序终止后,不退还该会员此前所交各项费用: (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 6 (二)超过一年未缴纳会费以及长期无故
9、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第十 三 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可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本会会讯上公布: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触犯 国家 刑法并已被定罪的 ; (三)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四 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代表 大会,会员 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和监事 ;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分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五)讨论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 五 条 会员 代表 大
10、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 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六 条 会员 代表 大会每 五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7 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七 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或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作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 在会员 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 大会负责。 第十 九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 代表 大会的决议;
11、 (二)推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 (四)向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 第 二十 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 五 年,会员 代表 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 第 二十一 条 理事会由会员 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的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
12、长、秘书长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 二 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三 条 理事会每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四 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 代表 大会的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五 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 九 条 中第(一)、(三)、(五)、(六)、(
13、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 六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9 第二十 七 条 常务理事会每 年召开一次会议, 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如有重大事项,由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八 条 本会设 立 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包括兼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可由副会长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 五 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三
14、分之二以上会员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九 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必须拥护 国家 的大政方针,在华侨华人工商界有较高的社会声望; (二) 在 业务 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 三十 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 省10 侨办 推荐,经理
15、事会民主选举产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 省侨办 同意,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 三 十 一 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需报 省侨办 审查并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二 条 本会会长 (或常务副会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及 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 代表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处理本会其他需要会长处理的事务。 第三十 三 条 因特殊情况,上述会长职权也可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代为行使,代行职权者对会长负责。 第三十 四 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因特殊情况,上述秘书长职权也可经会长指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