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 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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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 学校 (幼儿园 )章程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 (幼儿园 )名称:北京市海淀区 学校 (幼儿园 )【 (以下简称 学校 (幼儿园 ) 】 。 第二条 学校 (幼儿园 )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 民 办 非企业 单位,是实施 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 )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 (幼儿园 )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 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 学校 (园 )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

2、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 (幼儿园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 第六条 办学层次 : 初级 中级 高级 ( 可 多选) 办学类型:幼儿园 小学 初级 中学 高级 中学 第七条 办学内容: 幼教全科 小学 初中 高中 第八条 办学规模: ( 个班 ) 。 第九条 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为 3-6岁适龄 儿童, 6-12岁 适龄儿童,13-15 岁 少年 , 16-18 岁 少年 学习期限为 , 教学采用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二章 学校 (幼儿园)党建 工作 第 十 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

3、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有 3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 建立党组织。 第 十一 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 十二 条 党组织设书记 1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理)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 (董 )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党组织党员人数 7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

4、第 十三 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 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 十四 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三 章 学校 ( 幼儿园 ) 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 五 条 学校 (幼儿园 )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 六 条 出资方式、出 资数额及资金性质: 学校 (幼儿园 )

5、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 七 条 学校 (幼儿园 )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 学 费 ( 保育 费 )。 第 四 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 八 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 学校 (幼儿园 )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建首届 学校 (幼儿园 )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 学校 (幼儿园 )章程; (四) 了解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决定 学校 (幼儿园 )重大事宜; (六) 学校 (幼儿园 )终止后,依法进行 学校 (幼儿园 )剩余财产的

6、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 学校 (幼儿园 )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 学校 (幼儿园 )的债务。在 学校 (幼儿园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 学校 (幼儿园 )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 五 章 学校 ( 幼儿园) 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 九 条 学校 (幼儿园 )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 校长 ( 园 长 ) 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 学校 (幼儿园 )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

7、 校长 ( 园长 ) ; (三) 修改 学校 (幼儿园 )章程和制定 学校 (幼儿园 )的规章制度 ; (四) 制定 学校 (幼儿园 )发展规划,批准 学校 (幼儿园 )年度工作计划 ;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 、决算 ;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 学校 (幼儿园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 学校 (幼儿园 )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 学校 (幼儿园 )其他重大事项。 第 二十 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 二十一 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 二十二

8、 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 二十三 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 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全体决策机构 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并签字 方能生效。 第 六 章 学校 (幼儿园) 组织机构 第 二十四 条 学校 (幼儿园 )设 校长 ( 园长 ) 一名 ,由 学校 (幼儿园 )决策机构聘任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校长( 园长 ) 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 五 条 学校 (幼儿园 )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 校长 ( 园长 ) 负责制 ,校长 ( 园长 ) 依法

9、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 (二) 组织实施 学校 (幼儿园 )发展规划,拟定 学校 (幼儿园 )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 学校 (幼儿园 )规章制度 ; (三) 拟定 学校 (幼儿园 )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 学校 (幼儿园 )除 校长 ( 园长 ) 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 (四) 组织 学校 (幼儿园 )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 学校 (幼儿园 )办学经费 ;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 学校 (幼儿园 )工作和 学校 (幼儿园 )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 六 条 (选项:理事长、

10、董事长或者 校长 ( 园长 )为 学校 (幼儿园 )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第 七 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 七 条 学校 (幼儿园 )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 八 条 学校 (幼儿园 )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 九 条 学校 (幼儿园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 三十 条 学校 (幼儿园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八 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 三十一 条 学校 (幼儿园 )依照法律

11、法规的规定建立本 学校 (幼儿园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 三十 二 条 学校 (幼儿园 )资产在 学校 (幼儿园 )存续期间由 学校 (幼儿园 )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 三十三 条 (以下请选择) (二选一 ) 学校 (幼儿园 )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 相关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12、金,用于 学校 (幼儿园 )的建设、维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 (幼儿园 )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学校 (幼儿园 )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 收益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 学校 (幼儿园 )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 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 九 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 学校 (幼儿园 )的终止 第 三十四 条 学校 (幼儿园 )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 学校 (幼儿园 )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 学校 (幼儿园 )章程应由决策机

13、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 学校 (幼儿园 )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 五 条 学校 (幼儿园 )变更 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 六 条 学校 (幼儿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注:以下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 举办者提出终止办 学 ( 园 ) ;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 学 ( 园 ) ; (三) 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 学校 (幼儿园 )正常运转; (四)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 学( 园 ) 。 第三十 七 条 学校 (幼儿园 )自行终止办学,应由 学校 (幼儿园 )

14、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 ,对 学校 (幼儿园 )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 (幼儿园 )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 八 条 清算结束后, 学校 (幼儿园 )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学校 (幼儿园 )登记,公告学校 (幼儿园 )终止。 第 十 章 附则 第三十 九 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 四十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学校 (幼 儿园 )决策机构; 第 四十一 条 学校 (幼儿园 )登记事项以 学校 (幼儿园 )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 四十二 条 本章程自 学校 (幼儿园 )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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