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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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黔西南州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 2018年修 订 ) 说 明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全称】 【社会团体名称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 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专业性社会团体一

2、般称协会;学术性社会团体一般称学会、研究会;联合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联 2 合会、联谊会、促进会、校友会、商会;行业性社会团体一般称行业协会、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 【组成人员、单位等】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联合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 第四条 本团体 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 , 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

3、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 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 。【载明 贵州省 市(县)】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 3 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遗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

4、的考评。 第 三 章 业务范围 第 十一 条 本团体 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 。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 四 章 会 员 第 十二 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 (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 十三 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 。 4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 四 条 会员入会

5、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 ()经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 ) 讨论通过; () 由(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 )授权的机构颁发 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 五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 批评 建议 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 。 第十 六 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 交纳

6、 会费; () 。 5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八 条 会员如有 严重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或 1 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并 公告 。 第十 九 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 五 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 二十 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 、主席 ) (以下统称会长)

7、 、副会长(副理事长 、副主席 ) (以下统称副会长) 、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 和 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 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适用于设立监事的社会团体】;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 。 6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会员数量在 100 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 100 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

8、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 50 个。】 第 二十一 条 会员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最长不超过 5 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 5年】,每 年召开 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 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 会员代表)。 第 二十二 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以上的(会员 ; 会员代

9、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 第 二 十 三 条 (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 ;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 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2【差额选举不低于 1/3】; () ; 7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 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 会 第二十 四 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

10、)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 不超过 (会员 ; 会员代表)的 1/3。 第二十 五 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 () 。 第二十 六 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 ( 理事会 ; 常务理事会 ) 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七 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 四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

11、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 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 各 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 、 副会长 、秘书长 ;【适用于秘书长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 8 书长;【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八)向(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 八 条 理事会

12、每届 年【最长不超过 5年 ,并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适用于采用会员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适用于采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 九 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 三 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

13、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 三十一 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 9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 三十二 条 会长 认为必要 或 1/3 以上 理事 联名 提议, 应 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 1/3以上 理事 提议并推举 1 名 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 会长 的 ,由 提议召开 理事会 的联名理事 推举 1 名提议理事 召集并 主持 理事会 。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可选项,适用于理事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社会团体。】 第 三十三 条

14、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 不超过 理事的 1/3,且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 四 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五 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 半年 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六 条 会长 认为必要 或 1/3 以上常务 理事 联名 提议,应 召开临时 常务 理事会。 常

15、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 10 由 1/3 以上常务 理事 提议并推举 1 名 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七 条 本团体负责人 从理事中产生(设常务理事会的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负责人 不得超过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 长 1 人、常务副 会 长 1 人、副 会 长不超过 10 人、秘书长 1人。 负责人 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且不得由 会 长 (理事 长 )兼任 ;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 (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 七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 八 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九 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 并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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