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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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第一章执法记录信息收集和保存 第一节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一条人防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 )申请人应本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 )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补正通知书。 (四 )本机关制作的特别程序 (如听证、检测等 )告知书、核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过程证明材料。 (五 )对申请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 )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 )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 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八 )执法处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

2、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条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应符合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 (试行 )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受理、召开处务会、核对资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的送达等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节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四条人防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 )案件来源登记信息。 (二 )立案审批信息。 (三 )特别程序 (如听证、检测等 )告知书、回避决定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四 )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 验笔录、听证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 )证据原件,如所提取的证据为不易保存的实物,应按规定进行保全,并保留登记信息、通知书、物品清单

3、、审批文书、物品处理通知书等书面材料。 (六 )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 )调查终结报告,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确认违法及确定处罚标准的法律依据、调查处室的处理建议。 (八 )违法事实依据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预告书。 (九 )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或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笔录。 (十 )案件处理审批材料。 (十一 )标注“与原件无异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二 )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十三 )执法处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应符合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试行

4、 )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当事人陈述、违法现场、召开处务会、听证、文书送达等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节行政收费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七条人防行政收费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 )收费通知材料、催收通知材料。 (二 )收取情况及入库凭证 (或复印件 )等收费结果确认材料。 (三 )对逾期缴纳的当事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相关情况、结果的证明材料。 (四 )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五 )执法处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收费全过程记录可以分批集中归卷。 第九条行政收费全过程记录的制作应符合档案有

5、关规定。 第二章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十条人防行政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如下记录应按规定形成案卷: (一 )案源登记相关材料,如举报材料、抽查计划、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二 )审批意见或审批立案材料。 随机选定执法人员、检查对象 的证明材料。 (三 )检查通知书或者笔录。 (四 )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 )依法由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名的提取物品原件、资料原件清单。物品资料返还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如签收等 )。 回避申请与决定、变更检查人员或时间、延长检查时限、检查中止或终结 (指无法继续检查,不同于检查完毕 )等程序性事项证明材料。 检查报告。如涉

6、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转为行政处罚程序或依法移交,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二 )证明相关人员签收的材料,如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接收时间、送达回证等。 (十三 )执法 处室认为有必要归档保存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制作应符合档案有关规定。 第三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处室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人防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综合处负责指导案卷、档案制作。 第十三条综合处应当建立统一

7、的音像记录专用存储器,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电子数据形式的音像记录制 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 24 小时内按要求将原始文件储存至专用存储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始信息格式刻录光盘或者存储至专门硬盘,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 )发生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 ; (二 )行政相对人对人防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 (三 )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人防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我办工作人员的 ; (四 )涉嫌刑事犯罪的现场活动 ; (五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五条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 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六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十七条案件需要移送的,按照移送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申请查阅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依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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