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南区发改局信息保存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科室分别明确专人负责本科室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案卷的日常保管和使用。 第 二 条 行政执法 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 30 日内,应将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整理,分别归档保存。 第 三 条 制定音像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执法记录档案,进行分类存储和检索,并设置调取查阅权限,统一规范管理声像资料。 第 四 条 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 6 个月。 6 个月后,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对无保存意义的进行清除处理。 第 五 条 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现场执法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记录。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者案件名称及标号等主要信息。 第 六 条 执法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