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核准工作要求 1、章程修改核准依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依据本单位章程的有关条款召开理事会。 如民非章程示范文本中,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 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
2、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章程的修改;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3、材料提交: ( 1)章程核准表一份(签字盖章)。 ( 2) 理事会会议决议一份(原件) ( 3)新的民非纸质章程 3 份。 ( 4)纸质章程需要加盖民非单位骑缝公章,同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骑缝章并在章程核准表上盖
3、章)。 4、现场提交材料时, 建议携带机构目前的纸质章程(加盖红色章程核准章)原件(不需要复印件)、用于现场进行新、旧章程核对,无误再加盖章程核准章。 章程核准表下载地址: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http:/ 5、 联系方式:市社团办民非管理处李娜、刘爱国,65396079;王大川 65306059 6、 附件 1 章程核准表 附件 2 XXXXXX 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参考格式) 附件 1 民办非 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本表正反面打印) 民非名称 机构代码 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时 间 章程规定有效会议应到会人数比例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实到比例 表决形式 赞同人数
4、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是否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是 否 修改内容说明 条 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以下内容由管理机关填写) 承办人意见 : 年 月 日 处长意见 : 年 月 日 章程需提交一式三份,加盖本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电子版一份。 附件 2 XXXXXX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参考格式) 根据本单位章程 第 章第 条规定,本单位理事会(董事会)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 应参加会议理事(董事) 人,实际参加会议理事(董事) 人,经 名理事(董事)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5、1.同意修改章程。 2.。 参加会议理事(董事) 打印名单 亲笔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 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6、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 (二)推荐 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 理 (董)
7、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 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 3 25 人;理事任期 3年或 4年
8、;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 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 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9、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名,副理事长 1 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人 1票制。理 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10、(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