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水 行政 处罚 裁量权基准制度 1 广西水行政 处罚 裁量权基准制度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1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
2、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4 年 7 月 24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个人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 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取土、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
3、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取土、挖砂、采石在 10 立方米以内,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 一般 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 10立方米小于 50 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滑坡或泥 石流面积小于 100平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取土、挖砂、采石大于 50立方米,未造成崩塌、滑坡或者泥石流的; 2、因取土、挖砂、采石造成崩塌
4、、滑坡或泥石流面积大于 100平方米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
5、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在 1 亩以内,经责令后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 施的; 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1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 元罚款。 2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积大于 1 亩小于 10 亩的。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情形 2,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 10 亩小于 20 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1至 1.5 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 2 至
6、5 元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情形 2,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开垦、开发和种植农作物面积大于 20 亩的。 对个人处每平方米 1.5至 2 元、对单位处每平方米 5 至 10 元罚款。 3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7、,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采挖面积在 1 亩以内,经责令后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不予处罚 一般 1、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 1 亩小于 1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 1 万元罚款 较重 1、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不依照指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 10 亩小于 20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违法情形属于较重,不依照指令
8、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2、采挖面积大于 20 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4 对在林区采伐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 轻微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 不予处罚。 3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木,不依法采取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
9、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止水土流 失措施,经责令后予以改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一般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内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2 元罚款 较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5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2 至 5 元罚款 严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5000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5 至 7 元罚款 特 别严重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
10、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 7 至 10 元罚款 5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 修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
11、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轻微 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内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 3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12、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4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3000 平方米以上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尚未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
13、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内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 3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责令后,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手续,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 年 5月 30 日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 2005 年 7 月 8 日以水利部令第24 号修订)第十三条 水土保
14、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轻微 经责令后,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在30%以内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30%小于 50%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15、 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50%小于 100%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不补办手续,水土保 持主要措施发生改变的工程量大于50%小于 100%的。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5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6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6、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未 造成水土流失的。 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属于轻微,不依照指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小于500 平方米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小于 1000 平方米的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
17、重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造成水土 流失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的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7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通知书规定期限 30 日(包含节假日在内,下同)内不缴纳的 责令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
18、不 予处罚。 一般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 30 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倍以下罚款。 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 60 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两倍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规定期限 90 日仍不缴纳的。 加收滞纳金,可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罚款。 6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8 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 2013 年 7 月19 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19、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利用,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 容量在 1 万千瓦以下的。 处 1 万元罚款 一般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 1 万千瓦以上、 5 万千瓦以下的。
20、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 5 万千瓦以上10 万千瓦以下的。 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影响或者破坏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上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9 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2013 年 7 月19 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2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 千瓦、小于 1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方米的。 处 10 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千瓦、小于 4000 千瓦的, 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 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 5 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 处 13 万元以上、
22、16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 处 16 万元以上 20 万元7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严重 量大于 5 万千瓦、小于 25 万千瓦的, 以下罚款。 (二)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 千瓦、小于 1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
23、方米的。 处 1 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千瓦、小于 4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 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 5 万千瓦的,水库 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 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装机容量大于 5 万千瓦、小于 25 万千瓦的, 处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变更手续,并对
24、转让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 千瓦、小于 1000 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小于 100 万立方米的。 处 1 万元罚款 一般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1000千瓦、小于 4000 千瓦 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 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装机容量大于或者等于 4000千瓦、小于或等于 5 万千瓦的,水库总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万立方米、小于 1000 万立方米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8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特别严重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25、装机容量大于 5 万千瓦、小于 25 万千瓦的, 处 5 万元罚款。 10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 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3年 7 月 1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三十四条 (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不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 10 万
26、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万元以上 、 7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违法所得在 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7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 天以内的 处 1 万元罚款 一般 逾期不改正,超过规定时间在30 天以上、 60 天以内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
27、改正,超过规定时间 60天以上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3 年7 月 1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轻微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28、一般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达到批复下泄流量 80%以上的 处 2 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 80%、大于50%的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 9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和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 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逾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 50%、大于30%的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逾
29、期不改正,实际下泄流量小于批复下泄流量 30%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2011年主席令第 46 号修改)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30、 279 号)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 年国务院令第 662 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
31、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1、小型工程或者小型项目或者 、 等工程或者 4、 5 级堤防; 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下的; 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下的; 4、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者一般安全事故的; 5、合同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6、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六五以下的罚款,可以提请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一般 1、中型工程或者中型项目或者 等工程或者 3 级 堤防; 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3、施工单位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在五十万元以上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