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2018 年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2018年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 2018 61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青岛市财政局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的政府债券的发行和兑付管理。不包括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2018 年青岛市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债)。 对一般 债券, 公开发行的 7年期以下(不 含 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
2、的7 年期以上(含 7 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 60%;公开发行的 10年期以上(不含 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 2 年期以下(含 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对专项债券,公开发行的 7年期以上(含7 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 60%;公开发行的 10 年期以上(不含 10 年期)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 2 年期以下(含 2- 2 - 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对 公开发行的项 目收益专项债券,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
3、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含项目收益债)的具体期限见当期发行文件。 10年期以下的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10 年期及以上的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2018年青岛市政府债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青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需 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2018 年青岛市政府债券面向青岛市财政局组建的2017-2019 年青岛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招标发行。 第六条 青岛市财政局与青
4、岛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团成员可以委托其在青岛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 经青岛市财政局委托,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开展 2018年青岛市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 3 - 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八条 青岛市政府债券招标日 5个工作日前(含第 5个 工作日),青岛市财政局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青岛市财政局门户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的有关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青岛市政府债券存续期内,青岛市财政局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青岛市财
5、政局门户网站或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渠道持续披露青岛市财政经济运行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对于一般债券,青岛市财政局重点披露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 对于专项债券,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风险等财政经济信息,以及债券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债券信息。对于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青岛市财政局在积极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
6、在风险评估等信息。 第九条 青岛市财政局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 “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 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邀请青岛市审计局派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参与投标机构为- 4 - 2017-2019 年青岛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青岛市财政局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青岛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或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 1个工作日)为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7、 第十二条 青岛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应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青岛市分库。青岛市财政局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 2个工作日)中午 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青岛市财政局未在 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应缴发行款,青岛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 15: 00 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青岛
8、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 16: 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青岛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 5 - 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青岛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 15: 00前未收到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 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 16: 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9、。 第十三条 青岛市财政局按债券发行面值一定比例向承销商支付发行费,其中 3 年期及以下期限的为发行面值的 0.5, 5年期、 7 年期、 10 年期、 15年期和 20 年期为发行面值的 1。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青岛市财政局于缴款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的青岛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 3 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青岛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 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青岛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
10、前 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 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 6 - 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青岛市财政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 (票面利率 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 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
11、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青岛市财政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 成员支付发行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 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 7 - 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是指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青岛市财政局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是指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青岛市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青岛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青岛市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 还本付息日,是指青岛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