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东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上岗 遴选 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 精神 , 以及 2006 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 制定本 办法 。 一、基本原则 1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不是一种固定的身份 。 上岗 遴选必须坚持 “ 按需设岗 ” 原则 , 全面考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和生源情况 , 形成有增有减的动态机制。 2 博士生指导教师 的审定,应适应改进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的需要,适应与满足学科建设和凝炼学科方向的
2、需要,适应与满足改善 博士生指导教师 队伍结构(尤其是年龄结构)和培养扶持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需要。 3 博士生指导教师 的审定工作,应 坚持标准 、 严格要求 、 保证质量 、公正合理。 二、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 、 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团队精神。 2 应是本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且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上工作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身体良好,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年龄不超过 60 周 岁。 1953 年 1 月 1 日 至 1959 年 12 月
3、31 日 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 196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出生的申请者, 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 3 在本学科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原则上应是学院认可的学术梯队成员。 4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已授硕士学位),或作为博 导的 合作导师,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 (须由所在学院提供证明) ,且培养质量较好。 2 5 近五年来,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 1)理工类学科:在被 SCI、 EI、 ISTP 或 SSCI 收录的国外学术刊物上,以第 一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论文 2 篇或以上( 每本撰写字数 20 万字以上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可折算 1 篇)
4、。 ( 2)非理工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相关领域的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 5 篇(本)或以上。(国内论文需发表在 CSCD 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或 CSSCI 的收录期刊上)。 ( 3)获得过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1 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前 4 名者,省部级二等奖排前 3 名者,省部级三等奖排前 2 名者),且所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中有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6 目前正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 承担重大企业合作项目(横向单项经费 50 万元以上),有充分的科研经费。文科类 申请者,本人现负责的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 3 万元 /生 ; 理工科 申
5、请者,本人现负责的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 6 万元 /生。 三、上岗遴选程序和办法 1 每年三月, 研究生部与有关部门协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各学科博士生培养和有关博士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向各学科下达下年度 博导 岗位的名额和招生计划。 2 本年度已在岗的 博导 拟再申请上岗,可填写 博 士生指导教师 上岗 审查表 , 由所在学院汇 总到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3 科研处负责核查申请者的科研项目和 经费情况,研究生部负责核查申请者培养研究生的情况。 4 研究生部负责将核查通过名单及未通过名单提交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者当年即可上岗招收博士生。 5 对 拟 新上岗 的申请者,按
6、本 办法 第 四 条 所列程序和办法进行遴选。 6 凡 连续三年没有招收博士生的博导拟再申请上岗,需按 本 办法 第四 条 所列程序和办法进行遴选。 四、新上岗博导遴选程序和办法 1 拟 新上岗 的 申请者 填写 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 并 提供 与该表相对应的证明材料(论文、专著、获奖证书、专利证3 书和科研项目合同或批文等复印件) , 由所在学院汇 总到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2 科研处负责对申请者科研项目、经费、获奖、论文、 专著 等进行核查,研究生部负责对申请者教 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数和获学位数等进行核查。研究生部将核查通过名单告知学院。 3 学院学术委员会 在 广泛听
7、取本学科博导意见 的基础上, 依据本 办法 第二条对 核查通过者 逐个审议 。 学院 召开 学术委员会会议 ( 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 ,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者 视 为 “候选人” 。学院学术委员会 主任应 填写审核意见及投票结果。 4 学院学术委员会将 候选 人材料送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组织校内外专家教 授进行通讯评议。对每位候选人,须有 3 名以上专家教授进行通讯评议。 5 对下列 拟 新 上岗 的申请者 在达到上岗基本条件 时可申请 免 去 校外通讯评议: ( 1)近三年作为负 责人主持国家级 重大 项目 (具体项目界定见注 1) ; ( 2)近 五 年
8、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排名前 2 位); ( 3)新增博士点申报材料 所列的 学术带头人。 6 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本 办法 第二条,参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专家通讯评议结果,对候选人逐个审核,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作出 ,经 校 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者 视 为通过。 7 校学术委员会在校内公布审定通过的 拟新上岗 博导 的 征询意见名单。公布之日起 15 天 内,校学术委员会接受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的申诉和异议,并做出仲裁。 五、特殊情况上岗遴选程序和办法 1 两院 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
9、 等学校重点引进人才, 原则上只需本人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经学科所在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交研究生部备案即可上岗。 2 在原单位已取得 博导 岗位任职资格的引进人才,应由本人提出在4 相同或 相近专业上岗招收博士研究生的申请(需提供原单位博导任职资格证明),填写 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经 申请学科所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送 研究生部备案 即可上岗 。 3 为有利于交叉学科的发展, 鼓励具有科研基础和培养条件 者 跨学科申请 博导 上岗 , 原则上只需本人重新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所申请学
10、科 所在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送 研究生部备案即可 上岗 。 4 外单位申请担任我校相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兼职博导, 其遴选办法与本校人员相同,申请 者 必须事先向研 究生部提交所在单位的推荐材料。 若其已由外单位审定为博导者,则需在院学术委员会上通过,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 后 在校学术委员会上通报, 送 研究生部备案 即可上岗 。 5 在坚持上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对科研业绩突出的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竞聘上岗: ( 1) 1953 年 1 月 1 日 至 1959 年 12 月 31 日 出生 , 无博士学位但有硕士学位的正高级人员,近五年获省部级或以
11、上科研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 3 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 2 位),任职满 3 年,除学位外,已达到 博导 上岗基本条件的,可竞聘上岗。 ( 2) 目前至少主持 1 项 国家级重要项目(具体项目界定见注 2)、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所属学科领域的代表性国际期刊上发 表高水平论文 3 篇及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人员,除职称外,已达到博导 上岗基本条件的,可竞聘上岗,但须由所在课题组上岗 博导 推荐 。 6 为有利于学科建设,若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其所在学科尚无博士点,可由所在学院推荐,向具有博士点的相近学科申请“挂靠 博导 ” 。挂靠 博导 的上岗期限最多不超过 6 年,
12、期间满 60 周岁即不得再予以挂靠。 7 近三年年均纵向项目经费在 20 万元以上的课题组内,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人员经本组上岗 博导 的推荐,可申请“副博导”岗位协助指导博士生。 六、其他 5 1 1944 年 8 月 31 日及以前出生的在岗博导,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多不得超过 70 周岁。 1944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的在岗博导,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可延长退休 年龄 不超过 65 周岁,承担国家级重要项目(排名前 2 位)者,可延长退休年龄到项目结束,但最多不超过 70 周岁。原则上, 60 周岁以上的在岗博导连续两年不招生者应退休。 2 原则上在岗 博导
13、在到达退休年龄 前 3 年应停止上岗招收博士生。博导 到达退休年龄后,若所指导的博士生中有尚未毕业的, 可按返聘方式继续指导,直至该学生毕业。如因故不能继续指导时,可由招生导师提出申请,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转由其他导师指导,直至毕业。 3 对严重失职者,或严重违背 博导 师德规范者,可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暂停或撤销其 上岗 资格。 4 博导 上岗 遴选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领导, 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注 1: 国家级重大项目 指科技部的 973 计划项目、 863 计划专项和科技攻关专项;总装备部的国防 973 项目。 注 2: 国家级重要项目 指下列部委的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项目,包含科技 部下达的国家 973 计划、国家 973 计划前期预研、国家 863 计划、国家科技攻关、国家重要专项、国家新产品研究、火炬计划、中外政府间合作的项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基础预研、技术基础、民口配套项目;总装备部下达的国防 973 计划、基础预研、技术基础、型号任务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科规划办、文化部)项目;国家发改委下达的产业化示范工程、大科学工程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它经校长办公会议认定的国家级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