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明新区举报 非 法养 猪 奖励办 法 (试行) (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根除非法养殖生猪行为,保护新区生态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之规定 ,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的, 在新区范围内发生的,未被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掌握的非法养 猪行为。 本办法所规定的举报人,是指向新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非法养猪 线索的公民 。新区具 有查处 非 法养殖家禽家畜法定职责和合同约定义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员除外。 第三条 举报人发 现 非法养猪 的行为,均可通过电话、信函、信访 等方式
2、,向新区城市管理 局 举报, 举报人应当据实提供本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不提供本人真实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及联系方式的,视为放弃奖励。 新区城市管理 局 要做好接报和记录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非法养猪 行为,经查实的, 按如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 非法养猪 信息前主动 向新区城市管理
3、 局 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如下标准执行: 举报人提供非法养猪线索经核实的,每举报一处奖励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新区城市管理 局 接到举报线索后,形成接报记录, 一 个工作日内转至所在辖区执法队;执法队在接到线索后, 一 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属实 符合奖励条件的, 三 个工作日内, 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 非法养猪 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 举报受理记录、现 场 查核查照片、核查数量清单等材料,报新区城市管理 局 审核;新区城市管理 局应当 在 三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核决定 。 第七条 新区城市管理 局 审 核 通过后,
4、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 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 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 非法养猪 行为, 新区 城市管理部门 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新区和办事处违法养殖后续管理部门,由其 根据合同 约定追究 看护管养公司的 违约责任 。 第 九 条 奖励经费 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按照新区财政部门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项列支,定期核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 十 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一 条 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执法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直接 责任 人应当 给予 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 给予 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 实查 处 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 二 条 本办法由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三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