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 2015 10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 20161 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 2014 112 号)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
2、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 施工进度情况 等信息登记建档 ,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 将 以上 信息报送 行政监管部门 接受监督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从业人员, 是 指建筑 项目负责人 、 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 。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本市 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
3、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责。监理企业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宣教劳保中心)受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 ,实施全市建筑工程实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建筑工程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 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 实名制 监督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设行政 主管 部门在协助处理农民工欠薪事件中,应将实名制采集的用工信息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实名
4、制信息内容和登记标准 第 八 条 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内容包括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施工进度情况信息。 第 九 条 建筑从业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 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 和材料员、劳务员。 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建筑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项包括 个人身份信息、从业资格 、 培训教育、劳动合同、 作业人员 工资帐号 、 项目岗位 等 。 第 十 条 作业工人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 。 工人考勤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 工资支付信息项包括工人姓名、
5、身份证号、当月工资结算数、当月工资支付数。 第十 一 条 施工进度情况 信息。包括 月度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信息、与 月度工程施工进度对应的人工、 材料、机械 消耗 等信息。 信息项 包括 当月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当月劳务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量 和工资单价,使用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 规格 和单价,使用机械的型号、数量和单价。 第十二 条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分别编制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纳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从业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计划,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报监理企业审核和监理。 第十 三 条 施工企业 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周期 收集、汇总与建筑施工 实名制有关
6、的信息 ,做好信息基础工作。 第 十四 条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信息分类 编制本企业的月度建筑 施工 实名制信息报 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汇总。 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月为周期汇总登记。 第 十五 条 月度建筑 施工 实名制信息报表 应分别由施工企业填表人、审核人和项目经理签字,盖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后存档 ,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 两年以上 。 第 十六 条 汇总的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应按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相关施工企业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出现的争议,争议事项处理情况应在 建筑 施工 实名制信息报表 中备注。 第十七
7、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 按照规定,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并 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 现场 实行总承包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 分包 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 管理 。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 ,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分包管理协议 ,明确现场管理责任, 并 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制 管理 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 条 施工 总承包企业应 当 建立 实名制 管理机构,建立健全 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 关制度 。 第二
8、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安排 专职劳务员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劳 务员应经培训并熟练掌握实名制管理操作流程后上岗。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应严格分开,进入施工区的通道应设置门禁和考勤设备。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当设置信息公示栏, 每月 10 日前 将 上月 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结算和支付信息在在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应 当对施工企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落实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发出书面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监理企业应向 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 建 设行政部门及其委
9、托的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立全市统一的 “建筑施工实名制 信息管理 系统”。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为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建筑施工实名制 信息管理系统”的账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负责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 信息管理 系统”账号,并按本办法规定录入建筑施工实名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 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 信息管理 系统”账号后,应在建筑从业人 员进场施工前录入 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进行动态维护。 按照统一的数据格式 ,定期上传实名
10、制的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鼓励 施工总承包企业使用以智能卡以及指纹或虹膜等为信息介质的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自动建立工人考勤数据库。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通“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后及时补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施工和监理企业关于实名制的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按施工现场管理的相关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规则 ,对项目所属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实名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 网上 公示,接受社会
11、监督。对于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 违反实名制相关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制度进行扣分。 (一)施工 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实名制信息的; (二)施工企业报送虚假数据的; (三)施工企业未建立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监理企业未履行对施工企业执行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监理企业未要求整改,或施工企业逾期仍未整改,监理企业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 一 条 施工企业 发生因拖欠 工人工资 或 工程款引发群体 事件 ,且 未按规定建立建筑 施工 实名制信息 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 按相关规定纳入 企业“黑名单” 管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