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吉林省 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切实改善 农村人居环境 , 规范 省级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 吉政办发 201660 号 )、 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 吉财预 2016156号 )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吉财预 2016618号 )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农村厕所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 的 专项 用于支持 市县开展 农村厕所改造的引导类 资金 。 第三条 奖补资金 执行 期限为 5 年。 第 四 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
2、城乡建设厅(省改善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仅简称表述为“省住建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 奖补资金 管理和使用应 遵循以下原则 : (一) 统筹使用原则。 奖补资金 严格按照 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厕所改造总体目标、任务要求,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农村厕所改造项目 。 (二) 突出重点原则。 对 地方 政府 改造 农村 厕所 意愿较强的 市县 和对成片改造且数量较大的市县给予重点支持 。 2 (三) 引导带动原则。 对 超额 完成计划任务的市县和对利用 PPP 等市场化模式、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解决融资问题的市 县给予重点倾斜 。 (四)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
3、则。 第 二 章 补助 范围和 标准 第 六 条 对完成纳入省 住建厅农村厕所改造计划 的市县给予支持, 由市县统筹用于农村厕所改造支出 。 奖补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 。 (一) 补助资金。 依据省住建厅对年度农村厕所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结果,省财政按每户 4000 元 标准及验收合格数量,对市县给予 补助。 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 (二) 奖励资金。 对采取 PPP 等 市场化 模式 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融资 建设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效 果较好的 市县, 省财政 按每户 100元给予奖励 ; 对完成 或超额完成 年度 改造 任务 的市县,省财政给予奖励,具体标准
4、:市县当年完成改造数量在全省平均数(全省年度改造任务 /年度改造市县总数,下同 )以内(含 100%)的部分 , 按每户 50 元给予奖励; 在全省平均数 100%-150%3 (含 150%) 的部分,按每户 100元给予奖励; 超过全省平均数 150%的部分,按每户 200 元给予奖励。 第 三 章 职责分工 第 七 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安排年度奖补资金 ;审核省住建厅提出的奖补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支出预算;会同省住建厅调整 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住建厅提出的绩效考核报告;加强奖补资金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住建厅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 奖补资金 预算安排和
5、分配建议 ;考核市县农村改厕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研究 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 、技术考核指标;提出绩效管理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报告; 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日常跟踪检查。 第 九 条 市县 财政 和住建 部门 主要职责: 组织本区域内的项目实施, 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管;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进行总结、分析,上报绩效考核自评报告;组织项目验收。 第 四 章 资金 安排、 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省住建厅 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 , 将下一年度 奖4 补资金需求和 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 一 条 省财政 审核后 于每年 10月 31日前 , 将下一年度 农村厕所改
6、造补助 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 补助 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 将提前下达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 11 月底前,省住建厅完成年度验收报告,省财政厅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厕所改造奖励资金,省住建厅 于每年 9月 15 日前,向省财政厅提报上一年度奖补资金的分配建议 。省财政厅审核后, 于 9 月 30 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第 五 章 资金监管 第 十四 条 奖补资金 要专款专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原则上 资金 应于当年支出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 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 六 条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 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