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2017 年广东省电梯安全及主要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 抽查产品 (一) 电梯限速器 (二) 电梯安全钳(含瞬时式、渐进式安全钳) (三) 电梯缓冲器(含蓄能型、耗能型缓冲器) (四) 电梯门锁装置 (五) 电梯驱动主机 二、 抽检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五)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六)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 1 号修改单) (七) 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八) GB/T 24478-2009电梯曳引机
2、(九) 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十) TSG T7007-2016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二、 抽查区域 广东省范围内: (一) 电梯安全及主要部件制造单位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二) 电梯整梯制造单位进货检验合格用于整梯配套的产品 。 三、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一) 抽样方法 在电梯安全及主要部件制造单位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 格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 或电梯整梯制造单位进货检验合格用于整梯配套的产品 , 作为抽查样品。 (二) 样品数量 抽查产品 批次 抽样地区 抽查的单位 电梯限速器 15 全省
3、 我省范围内有关电梯安全及主要部件制造单位、电梯整梯制造单位(名单由省局另行通知承检单位) 电梯安全钳(瞬时式、渐进式) 23 电梯缓冲器(耗能型、蓄能型) 30 电梯门锁装置 12 电梯驱动主机 12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2 件,其中 1 件用于检验,另外 1 件用于备样。 三、 抽查实施 (一)严格遵守纪律。承检单位在开展产品抽 样工作之前,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被抽查企业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确保抽查工作质量,当地质监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应派稽查机构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协助抽样。承检单位在抽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漏监督抽查内容,不得自行对外发布信息,在检验过程中不就检验情
4、况与被抽检单位联系。任何单位不得将抽样信息预先通知有关企业,以保证抽样工作的突击性和公正性。 (二)抽样、检验工作要求。承检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制 定的监督抽查细则进行抽样及检验。负责抽样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本通知及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介绍信、本人 工作证或身份证到企业进行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三)承检单位在抽样时,除应填好抽样表外,还应了解企业的生产条件及出厂检验等相关情况,并在书面汇总材料中进行统计、分析。 (四)为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及时依法查处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企业,承检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较多、系统性风险较大、以次充好、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严重
5、的产品,须立即书面报省局特设处。 (五)承检单位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六)承检单位应在出具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把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快递到被抽检企业和被抽检企业 所在地市局特设科(处)。 (七)复检要求。复检必须书面向省局特设处提出,由省局特设处统一安排。承检单位要做好原样和备样的保管工作。复检结果报告一式三份报省局特设处。监督抽查全部结束后,承检单位应通知企业退回样品。 (八)未按照规定抽查到样品的单位,承检单位必须作出说明,无故不抽样品的追究承检单位责任。 (九)承检单位要对其检验结果负责,省局将在抽查结果公布稿中注明承检单位名单。 (九)监督抽查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由省局统一支付,
6、抽查承检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 审查、检验项目 (一) 现场资料审查 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产品标识; 制造许可证明; 检验制度; 检验记录。 (二) 产品性能检验项目 电梯限速器 动作速度、检查超速的电气安全装置、提拉力、限速器绳、机械触发机构、绳轮、轮槽和张紧装置、复位检查、远程控制、限速器动作的可能性、标志与封 记 等。 电梯驱动主机 电动机绝缘电阻、 耐压试验、制动系统的型式、分组设置、制动压力、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力矩、启动和释放电压、电梯驱动主机制动响应时间、制动器线圈耐压试验、制动器噪声、曳引轮绳槽槽面法向跳动、曳引轮各绳槽节圆直径之差、曳引轮绳槽硬度、减速箱、驱动主机噪声
7、、曳引驱动电梯驱动主机空载振动速度、速度等。 电梯门锁装置 锁紧、机械耐久试验、机械静态试验、机械动态试验、电气耐久试验、接通和分断能力试验、漏电流电阻试验、门锁装置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等。 电梯安全钳(含瞬时式和渐进 式安全钳) 安全钳制动力的测试、允许质量的确定、安全钳吸收能量的能力、一套安全钳的允许质量的确定等。 5 电梯 缓冲器(含耗能型、蓄能型) 缓冲行程、电气安全装置、撞击试验、温湿老化试验、压缩试验、缓冲行程和额定速度范围的确定等。 五、 综合判定原则 第一件产品样品经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合格。若在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六
8、、 抽查 异议处理 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组织实 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复验的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需要复验时,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在 10日之内出具检验报告,复验结果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七、 抽查结果处理 检验机构在全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送省局。在向省局报送检验结果之前,承检单位不得向被抽 查单位泄漏检验结果。在检验过程中不受理相关企业或个人对检验情况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