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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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山 东 省涉 韩 入 渔渔 船管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提高渔船管控能力,保障渔船渔民切身利益,严防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渔渔船必须安装卫星定位、 AIS 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出海作业时应保持全程开启。渔船射频标签须在规定位置安装并确保标签有效。 第三条 入渔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证书,钢质渔船船名号须满焊,并保持船名号牌清晰、规范。 第四条 入渔渔船 应在渔船指定位置安装摄像取证设备,并全程开启记录渔船在协定水域韩方一侧航行、作业等信息,以备渔业执法机构 查询验证。 第五条 入渔渔船应按规定配备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职

2、务船员及普通船员,并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入渔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入渔渔船船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船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信息。 第六条 入渔渔船入渔前,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要会同市、县级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船信息终端、安全设备、船员持证、摄像取证设备安装、配备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涉韩入渔渔船设- 2 - 备安装验收合格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提供船 长与船东立于船头的彩色照片,方可发放涉韩入渔许可证。 第七条 入渔渔船实行首次出港签证制度,实施入渔作业时,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3、向 渔船所在地或停泊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出港入渔签证手续。 第八条 入渔渔船视频设备安装、调试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入渔渔船船位监控及应急信息由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指定专门机构或组织 24 小时值班,对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入渔渔船信息进行处理,并在入渔渔船报进、报出时,通过山东省渔业安 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确认卫星定位系统正常开机,并确认入渔位置后,方可准予进、出韩方管理水域。 第十条 入渔渔船应遵守中韩渔业协定关于作业水域、作业渔具、作业时间等规定,不得在渔船上安装钢钎、钢丝网等设施,若装载许可以外的渔具,须进行隔离并覆盖管理。 第十一条

4、 入渔渔船应按时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渔船生产情况、韩方执法动态特别是针对我渔民粗暴执法情况等涉韩入渔信息,确保及时掌握入渔情况。 第十二条 入渔渔船因违规被韩方处罚时,需通过中国渔- 3 - 业协会缴纳担保金,对通过其他窗口缴纳担保金的渔船,一经发现 ,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海洋捕捞渔船擅自拆卸卫星定位、 AIS 设备、射频识别标签,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按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 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于定位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立即召回并暂停涉韩入渔通报。 第十四

5、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损毁的, 按照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对渔业船舶所有者 或者经营者处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的视为“三无”船舶,应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对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 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渔业 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照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每 雇佣 1人对

6、船东处 500元的 罚款。 第十七条 经渔业执法机构调查核实确认,对无 在大韩- 4 - 民国专属经济区渔业捕捞许可证入渔、 未经允许进入韩方领海、进入特定禁止水域的渔船,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处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渔业执法机构调查核实确认,对使用 暴力妨碍公务的渔船,依法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私自买卖、转让涉韩入渔许可证的,收回其当年度涉韩入渔许可证, 3年内不予受理买卖双方涉韩入渔申请,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条 经渔业执法机构调查核实确认违规的涉韩入渔渔船,按照规定扣减或取消当年度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并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市涉韩入渔违规事件的数量,省厅将扣减该市下年度入渔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年,至2020年 12月 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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