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工艺美术大师发展传统工艺,创作精品,加强传承人才培养,繁荣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根据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和中共汕头市委 印发 关于 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 意见,参照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系指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或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采取自主申报,按照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宁缺 毋滥原则,重点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濒临失传的传统艺种,通过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 并由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授予牌匾。 第四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每 3 年开展一次,每次认定不超过 5 个,不重复申报。认定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 认定期满的,可由工作室自愿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经考核 合 格予以保留示范工作室资格,但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2 第五条 我市被认定为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并在有效期内的,可申报直接认定为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不占用认定名额),享受我市相 关政策和资金扶持。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不再参与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申报认定。 第六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
3、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工作室评审委员会组建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室的申报受理、评审等具体工作 可 委托 第三方机构 承担。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 七 条 组建市工艺美术大师 示范工作室 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每个 认定 工作年度,从评委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当年度市工艺美术大师 示范工作室 的评审工作。 第 八 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人员,可入选评委库 委员 :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及地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二)大中专院校中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教授、 副 教授 、高级讲师; (三)从事传统工艺美
4、术并获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资格满 3 年的人员。 3 第 九 条 每届评委会由 9 11名 评 委组成,根据当年度申报人数及艺种类别情况确定 评委人数 ,其中省工艺美术大师或具传统工艺美术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的委员应占评委人数一半以上。 第 十 条 参评 艺种类别我市评委库中相关评委专家不足的,可邀请省、其他 地市专家参与评审。 第 三 章 申报条件 和要求 第 十一 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室创办人具备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身体健康,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完成带教任务。 (二)在我市依法登记,有固定场所并正常运营,致力于工艺
5、美术技艺的传承发展。 (三)以师承的形式开展工作,有 3 名以上相对固定的继承人(传人)。 (四)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 (五)继承人(传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 第 十二 条 申报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须提交下 列材料: (一) 汕头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 一式三份; 4 (二)工作室三年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继承人(传人)培养计划,附大师与继承人(传人)确立关系证明; (三)工作制度; (四)工作室创办人的工艺美术大师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工作室登记手续,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已被认定为广东省
6、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省示范工作室的认定证书。 第 四 章 认定程序 第 十三 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或 受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 负责受理申报和资格条件审核。其中,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区县单位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申报;从事个体创作的可直接申报。 (二)公示 。 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官方 网站将申报名单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 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申报 认定 的,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认定 。 (二)评审 。 市人
7、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情况,确定评审 认定 工作计划。 5 组建评委会, 评委会 委员 对工作室作品成果、工作环境、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等情况,采 取审阅材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 表决确定拟定 工作室 。 (三) 评审结果 公示 。 拟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官方 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并经查实存在申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四)认定 。 经公示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审核认定 ,并 授予“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牌匾。 第
8、五 章 工作任务和考核 第十 四 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工作任务: (一)传承技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抢 救、传承和保护传统工艺。 (二)创作精品。 (三)培养人才。通过技艺传承、制作精品、资料整理、理论研究,培养能够继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体系,掌握实际技能的继承人(传人)。 第十 五 条 考核评估 6 (一)工作室认定有效期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 评委 对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 (二)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限期 3 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核准 ,撤销其匾牌,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
9、)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考核评估意见 ,安排拨付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 第十 六 条 考核评估内容: (一)运作情况。工作室本年度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创作成果、艺术特色,大师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和扶持经费的使用合理性等。 (二)传承情况。主要包括从师学艺传承人员的数量、技艺提升、作品创作等人才培养情况。 (三)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一年度工作室的发展规划、传承人才培养工作重点等。 第 六 章 资助扶持 第十 七 条 “汕头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在 3 年有效期内,每年给予 3 万元扶持资金,用于工作室的设备配置、技艺传承、人才培养等。 7 第十 八 条 优先推荐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 第十 九 条 工作室所在区县有关部门或所依托单位要大力支持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建设,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积极帮助解决工作室在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碰到的实际问题。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条 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评审工作经费 和扶持资金在市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 第 二 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办法自 发文之 日起 实 施,有效期 5 年 。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 实 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