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 号令 )颁布实施后 我院招收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院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士学位管
2、理部门(教务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管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 至 25 人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系主任及其它相关人员担任;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主席由系主任担任。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终审,主要职责是: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 位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系授予学士学位材料的初审,主要职责是: 1、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2、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3、名单; 3、处理本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院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复核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材料;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4、向福建省 学位办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4、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要求者; 2、在学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3、在学期间,违反校规校纪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第十条 按上述第九条规定不授予学位者,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报教务处复审,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通过表决,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 70以内(含 70)者。 2、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以
5、下突出表现者(须附相应证明材料): ( 1) 取得 硕士研究生 入学资格者; ( 2)参加公务员考试并被录用者; ( 3)经院级以上选拔或经学院认定,参加省级以上(含)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得相应类别的奖项: 国际级三等奖以上 (含) ; 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含) ; 省部级特等奖 或一等奖 。 注 : 各级 各类 学科竞赛主要指由省级以上(含)行政部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赛事,主要包括数学建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物理竞赛、化学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器人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微软“创新杯”大赛、“蓝桥杯”软件与信息技
6、术大赛、 “挑战杯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英语竞赛 、英语辩论比赛、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运动会 和 其它 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 等,以及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 院 学位 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集体项目 按 主力队员 计(前 3 名)。 ( 4)以第一作者发表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的论文一篇以上(含)者(被 SCI、 SSCI、EI 检索或在国际级和国内核心期刊发表 同学院评定职称认定标准 ),或在省级以上(含)专业刊物上发表两件(含)以上美术、设计、音乐作品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美术作品展览中有两件 (含 )以
7、上参展作品者; ( 5)以第一专利人申报的与学生就读专业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或以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者; ( 6)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顺利结题(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 ( 7)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含)或二等奖 学金 二次以上(含)者; ( 8)获得院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者; ( 9)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立功等而受到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 10)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以毕业证书上 填写 日期为准),若符合本条第( 1)款、第
8、( 2)款、第( 4)款,第( 5)款,第( 9)款之规定,可申请补授学位 ; ( 11)其他经 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能授予学位者 。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审核及授予的程序如下: 1、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逐个审核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教务处审核。 2、院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
9、位证书。 5、院教务处将经表决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福建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各系学位分委员会予以复议,并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院、系两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经院学位评定委 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委员赞成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布的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福大至诚教 2012 12 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