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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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海南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1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 2015 10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 ,由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2、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是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 四 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职责明确、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2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海南 省财政科技计划 项目 由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会同 海南 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是 海南 省财政科技计划的 项目主管部门 , 其 主要 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编制省财政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

3、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提出承接省财政科技计划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建议,与服务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会同省财政厅 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六)建立省财政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组建省财政科技 计划专家库,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省财政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 九 ) 会同省财政厅 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 十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4、。 第六条 省财政厅 的 主要职责是 : ( 一)负责项目立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二) 会同省科技厅 开展省财政科技计划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省财政科技计划优化调整建议; (三) 会同省科技厅 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其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省财政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

5、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4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 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九条 省科技厅每年适时发布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指南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结合年度工作重点,

6、由省科技厅 或 组织相关专家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 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下一年度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资助方式、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内容。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 二 条 省科技厅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项目 申报 单位 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5 简称业务系统)填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电子文档(特别要求不需要网上提交的专项除外),启动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纸质材料 统一通过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 三 条 项

7、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 基本 条件 : (一)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注册一年以上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 (三)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 在相关 研究 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 ( 四 )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 ; ( 五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 ( 六 ) 申报指南 提出的其他 要求 。 第十 四 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为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

8、作时间等符合 申报 指南 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 五 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限 和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 ,将项目申报材料 送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 完整性 审查和受理。 6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 六 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 主要程序 包括 :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 和项目下达。 第十 七 条 省科技厅组织 或委托服务机构 开展申报项目材料形式审查工作,重点对项目 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是否符合申报 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指南和 是 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

9、。 第十 八 条 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海南省科技 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省专家参与 海南 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 九 条 组织专家采取网络评审、材料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项目初审,择优遴选出 2-3 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参加答辩评审。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数 量 低于拟立项数量 2-3 倍的,可不组织初审,通过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二十 一 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结合行政决策形成 审核 意见。 第二十 二 条 省科技厅 对 通过审核的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

10、订项7 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十 三 条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 等 。对于保密项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 四 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省重大科技需求,省科技厅可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已设立的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组织实施。涉及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 的,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 二 十 五 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 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

11、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 二 十 六 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8 第 二 十 七 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 二 十 八 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

12、、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 二十九 条 项目实施中,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 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对于创新链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省科技厅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强协调和联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进度安排,共同完成研发任务。 第三十 一 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

13、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 11 月底前,通过业务系统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 二 条 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执行周期在 3 年及以上的重大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应对项9 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期在 2 年及 2 年以内的重点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省科技厅可邀请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开展中期检查工作。 第三十

14、三 条 实行项目 不定期报告 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 省科技厅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 施情况。 第三十 四 条 实行项目 重要事件报告 制度 。如项目取得重大进 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向 省科技厅 及时报告。 第 三十五 条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或按相关程序报批: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10 (二)变更课题参与单

15、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 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 三十六 条 如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延长项目实施期限、有意终止项目实施,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视该项目不通过验收,会同省财政厅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失信一次。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 和 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擅自延长项目实施期限且未经省科技厅审核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省科技厅将视该项目不通过验收,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失信一次。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 和 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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