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河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式, 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 “双 随机 一公开”监管 工作细则 (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17 年第 1 号 )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政办 2017 80 号) 精神,结合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粮食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 和查处 结 果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2、、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省政府 公布 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 五 条 建立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2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不同的检查类型将检查对象 纳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 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名录库)。取得 河南 省 人民 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且具备执法资
3、格的在编人员,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类型等,并向社会公示。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采取 随机 选号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邀请局政策法规处 负责监督,抽查活动要保证公平、公正。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重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粮食库存检查, 抽查比例 根据检查 时点的库存总量核 定 ,一般
4、每年检查 1次;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 总数的0.5%,每年抽查不少于 2次;对省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全年抽3 查比例不少于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总数的 10%,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 1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 承担政策性粮食出 库企业 总数的 0.2%,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 1次 。 第九条 开展 随机抽 查 应当成立检查组 ,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 具有 行政执法 资格的 工作人员, 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组长 实行委派制,其他组员随机 选派。 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省粮食局工作人
5、员参与。 第十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 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 依法依纪 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 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随机抽取过程应 认真 记录, 有关资料妥善保存, 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随机抽查工作结4 束后,相关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可以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检查过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本 工作 细则由 河南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 公布 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