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 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
2、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 【备案管理】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 【备案方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
3、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备案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 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保密项目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信息不公开。 第八条 【备
4、案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选址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重新备案。 第九条 【罚则】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诚信机制】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者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5、解释。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报日期 :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占地(建筑、营业)面积( m2)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投资 (万元 ) 环保投资 (万元 ) 拟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变更情况 选址变动, 原备案号: 建设内容及规模 工业生产类项目:说明产品年产量、主要原辅料、主要设备、生产工艺 餐饮类项目:说明基准灶头数量 畜禽养殖类项目:说明养殖种类 、存栏量、年出栏量 生态影响类项目 核工业类项目(核设施的非放射性和非安全重要建设项目):说明实验室或者试验装置的主要内容 核技术利用类项目:说明拟用放射源或者射线装置及废弃物数量,进
6、行污染源分析,并提供项目地址示意图 电磁辐射类项目:说明功率、发射方向 其他类项目 主要污染物种类 (施工期、运营期) 废气: 施工期废气 运营期废气 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 废水: 施工期废水 运营期生活污水 运 营期生产废水 固废: 危险废物 一般固废 噪声 生态影响: 辐射环境影响 备案依据 该项目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登记表类项目,属于第 XX 类 XX 项中 XX。 承诺 XX(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者个人姓名)承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建设运营中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应当标准要求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 XX(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者个人姓名)承担全部责任。 备案回执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 XXXXXX。 填表说明 1.填表人应当仔细阅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知晓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选址不在禁止建设区域,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保措施,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建设单位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