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课题)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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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论文(课题)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论文 (课题) 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 论文学术 质量,严肃处理论文作假行为,根据 省市社科联社科评奖管理办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精神, 制定本 暂行办法。 论著、 论文 、课题和调研报告 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 之一 的,依照本办法处理。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

2、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科研人员 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 主持人 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 课题主持人 应当对 课题组成员 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论 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 全程 指导。各 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 负责 审核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

3、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直接引文不能超过 20%。否则,视为抄袭剽窃。凡引用均须标明真实出处,提供与引文相关的准确信息。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引用者必须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 晰的标示,便于读者核对原文。在标注引文出处时,不得作伪。 各 单位应当将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 科研工作者 的年度考核内容。 课题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高校科研部门负有把关责任。 多次出现论文作假或者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高校或科研 单位应当对 作者所在院(系、部、科室) 等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 建议 给予该 课题 主持人 相应的 纪律 处分。同时,取消当年所获奖项,取消来年评奖资格。 高校或科研 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 市社科联将责成高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的科研 单位负责人进 行问责。 对 课题组成员 、 主持人 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办法自 2016年 5月 起施行。 新乡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2016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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