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 301 号 ( 2014年 3月 21日发布, 2017年 10月 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 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
2、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2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 渣土弃置场地设置 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 安全运输专业技能 培训活动。 第八条 建设部门应当
3、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渣土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 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 应当 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 委员 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3 第二章 准 入管理 第十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
4、录。 第十一条 企业 申请渣土处置核准,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 条件。 渣土运输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准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 安装限 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 4 或者雷达报警装置 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
5、)安装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 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 ,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 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五小工程渣
6、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 1.5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 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 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5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 专用铭牌。 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五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50公里 /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70公里 /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 按照规定 安装车辆限速装置。 自 2014年 6月 1日起, 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 予 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 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
7、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 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 通违法记录后,核发查验合格证明(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七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查验合格证明: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6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
8、企业应当在 二十 日内 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引导和督促渣土运输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渣土运输企业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将其纳入建筑垃圾处置招标投标平台,并计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 )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第二十条 渣
9、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 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二)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
10、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8 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 土处置方案,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二 )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 三 )污染防治措施 ;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11、。 第 二十四 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成本价 。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 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 况,接 9 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12、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 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 10 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
13、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 7: 00 22: 00,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主城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城镇中心区域道路,禁止渣土车辆运输。扬子江大道、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 照 指定时间行驶 。 第 二十九 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 重大活动 、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 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