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办法 为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 一、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一) 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 政令 、统计制度 情况; (二)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 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2、他事项。 二、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 区 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依据 江苏统计局统计执法 “ 双随机 ” 抽查办法(试行) ,采取多阶段抽样的 “ 双随机 ” 抽查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案件的 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可直接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二)市、 区 统计局每年分别逐级对不少于 20%的所属区 、 街镇(开发园区) 进行 “ 双随机 ” 抽查 ;市统计局在按“双随机”方式抽中确定的区中随机抽取 1 至 3个街镇(开发园区
3、)进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市、区统计局每年分别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抽取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下同); (三)市、 区 级统计局每年 4月底前分别逐级随机抽取所属 区 、 街镇(开发园区) 行政区域并公布,同时报上一级统计局备案。 区 、 街镇(开发园区) 、调查对象抽取,在有关人员见证下,依据 江苏统计局统计执法“ 双随机 ” 抽查办法(试行)进行; (四) 3 年内对已检查过的调查对象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 “ 回头看” ; (五)市、 区 统计局统一在 “ 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 ” 进行 “ 双
4、随机 ” 抽取工作,并做好 “ 双随机、一公开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执法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一)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 (二)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并进行通报;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好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四、执法监督检查组织领导 (一)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本级
5、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和完善 市、区 统计局执法监督职能,提升 市、区 统计局执法监督检查能力,建立 市 、区 统计局依法对本地区 一般 统计 违法 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制度,履行 市 、区 统计局对本地区 一般 统计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三)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实行权力和义务公示制度,并对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实施纪律监督,调查对象应及时将 统计执法 (数据核查 )纪律监督卡反馈给 市、区统计局的 纪检监察部门 ; ( 四 )有关部门、专业处
6、(科)室 应 将统计工作全过程,特别是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统计局法治机构,支持 并 配合统计局法治机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五 ) 对少数执法监督检查力量薄弱的 区 统计局,可借助市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力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六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纳入对下一级统计机构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年度内没有完成规定执法监督检查任务的,不参与法治工作考评。市、 区 统计局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在结案后 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统计局法治机构备案 ,并加载到“江苏省统计依法行政管理系统” 。 五、有关责任追究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监督检查 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 国家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