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全国 中医药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 评选 办法 ( 2018 年) 第一条 为 了激励优秀中医药博士研究生奋发图强 , 切实 做好“ 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 评选 工作 , 特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工作 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教司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评议组 联合 主办, 中国中医科学院 承办 。 评选 工作 办公室设在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院 。 第三条 评选工作 按年度 每年 九月 组织 进行 , 评选出 “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0 篇。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 公正公开
2、、注重创新、科学严谨、宁缺毋滥 ”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全国中医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评选标准 : 1. 选题为 中医药 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 国内外 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 书写规范 ,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 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且不涉密 ; 在评选年度以前 一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2 参评。 第七条 具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的学位授予
3、单位,每学科可推荐 1 2 篇参评论文。仅具有一级学科项下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参照推荐。 第八条 评选工作 办公室 对 推荐的论文 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 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创新点查询 。 第九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评议组 推荐专家分别对本学科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其 学术影响力 进行 通讯 评 审 。 第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评议组 联合 组织专家 进行会议评审 ,审定入选论文。 第十 一 条 为保证所评选出的优秀博士 学位 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维护科学道德 ,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 ,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以书面 形式 向 评选工作办公室 提出异议 。 第十 二 条 对有异议的论文,将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专家进行复议。 异议期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 毕 的论文,不列入批准论文的名单。 第十 三 条 “全国优秀中医药博士学位论文” 名单由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学科 评议组 批准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