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私 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 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私 募投资基金 活动 ,保护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 私 募投资 基金 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私 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私 募基金 ” )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 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
2、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2 益。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 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 五 条 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3、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 规定,对 私募基金 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对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 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 六 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依 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 私募基金 业进行
4、行业 自律 ,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 3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 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个人简历; (三)最近三年信用记录;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5、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基金业协会 的规定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 信息 : (一) 主要投资方向 及 根据主要投资方向 注明 的基金 类别 ; (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4 程中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
6、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 基金业协 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人数 累计不得 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
7、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5 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 条规定。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个人 金融资产 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二) 依法设立 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
8、计划 ; (三)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 报刊、电台、电视、6 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 宣传推介 。 第 十五 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 私募 基金销售机构不得 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 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 应当采取问卷 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9、进行评估,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合格投资者说明。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 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0、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7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 ,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 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私募基金的,
11、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第 二十三 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 私募 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 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 , 为 本人或者投资者 以外8 的人牟取利益 , 进行利益输送; ( 四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五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 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
12、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八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九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 二十四 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 私募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 如实 向 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 、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以及 可能影响 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
13、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9 销售机构 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 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 二 十 七 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 建立 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 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
14、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对外披露。 第 二十八 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 建立与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的信 息共享机制 , 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三 十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10 第七章 监
15、督管理 第 三十一 条 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依法对 私募 基金管理人、 私募 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 统计监测 和检查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 三十二 条 中国证监会 将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信 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 。 第 三十三 条 私募 基金管理人、 私募 基金托管人、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中国证监会 及 其 派出机构 可以 对 其 采取责令 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公开谴责 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章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