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发展,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处理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认定; (三)制定园区发展政策;
2、 (四)负责申报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资金; (五)负责管理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 (六)负责市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共建园区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管理、商务、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园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园区的各市区和开发区,应当成立专门的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管理、融资、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提供便利,同时 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场所。 2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
3、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 进入园区的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除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属高新技术领域; (二) 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 (三) 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八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
4、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三)以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留学人员的出资额应当不低于注册资本 的 25%。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出资各方书面约定。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3 (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设备、其他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 项目申请报告,合资或合作创办企业的合同; 4、企业法定代表人
5、、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 (二)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授权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进驻园区条件的,协助留学人员到所在地发展改革、商务、工商等部门办理项目核准、企业登记等手续。 (三) 留学人员应当将本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项目核准、企业登记等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于 15 个工作日内发放留学人员企业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留学人员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符合环保要求
6、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的认定条件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超过 60 日未重新申请认4 定的; (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还应当由有关部门追回资助资金和相关收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优惠政策
7、 第十五条 园区内的 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凡经批准进入园区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创办、领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10 万元。 (二 )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留学人员企业,可委托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科技成果孵化资金或中小企业风险担保、贴息资金等。凡经有关资金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企业,可优先获得相应资金的支持。 (三)留学人员在园区内创 办、 领办 的企业,可委托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可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8、四)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五)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 200 至 500 平方米。工作用房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的 50%收取租金;超出 200 平方米的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 50%收取租金。 (六)在园区短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按优惠价租住园区内的公寓 。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5 受所在市区和开发区对企业现行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落户于园区以外的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管理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 办法自 2013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威海市人民政府 1999 年 6 月 24 日威政发 1999 38 号公布、 2002年 1 月 19日市政府令第 37号修改的威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