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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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專案教師聘任辦法 101 年 12 月 17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6 年 9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 正 第 110條 107 年 1月 8日行政會議修正第 34條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與研究需要,特訂定東吳大學專案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專案教師,係指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專任教師,分為專案教授、專案副教授、專案助理教授及專案講師四級。各級專案教師之資格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 2 條及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 4 條至第 7 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學系經核定新增或遞補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先以專案教 師約聘,以使聘任師資於納入編制前予以適當之試用評估

2、。但擬聘任教師具有優秀學術成就經校長專案核准者,得不受此限。 前項專案教師之約期每次一年,但不得超過三年。約聘期間因教師本人懷孕、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等特殊事由時,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得延長一年 。 各學系因特殊需求經核定後,得以募款、其他自籌或相關預算經費約聘專案教師,其約期以一學期或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逐年延長 。 第一項專案教師約聘期間另依本校提升教師學術研究減授授課時辦法之規定,每週減授基本授課時 二 小時 。 第四條 專案教師約聘期間,各學系應評量其教 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各項能力,如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應於該年約期屆滿後不再續聘。 專案教師約期期間,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學系評量

3、通過,且學系有編制內專任教師名額時,得優先提請三級教評會審議改聘為編制內專任教師 。 一、 獲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含執行多年期之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 。 二、 有刊登於名 AHCI、 SSCI、 SCI、 EI、 TSSCI、 THCI、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公布之東吳大學外語學門獎名單期刊之研究文(含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者) 1 篇以上 。 三、 執行文化部、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個人展演(含全場指揮或室內樂 )或作品發表補助案 。 四、 獲核定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舉辦個人展演(含全場指揮 或室內樂 )或作品發表 。 前各項之學系專案教師評量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教評會審查轉校教評會

4、核備。 第五條 本辦法關於獲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包含個別型研究計畫主持人、一般整合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子計畫主持人、單一整合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並須名於經費核定清單,獲核定機構為東吳大學。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及一般整合型研究計畫子計畫之共同主持 人不計。 第六條 專案教師之初聘及續聘程序,分別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 3 條及第 5條之規定辦理。 初聘之專案教師如未具同等級教師證書,應依本校教師評審辦法第 4 條之規定辦理教師證書。 第七條 專案教師之薪資、升等年資、授課時、差假、校外兼課與兼職、教學評鑑、服務、參加會議、學生輔導等,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專案教師之退休撫卹、保險等,比照本校約聘人員之規定辦理。其他未盡之權利與義務,依本校各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學系初聘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應比照本辦法規定先以專案教師約聘。 第九條 本辦法 關於各學系約聘專案教師之規定,於巨量資料管理學院、體育室、師資培育中心、語言教學中心準用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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