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 管理 办法 湘大研发 2015 4 号 为 营造研究生崇尚学术创新与勇于探索实践的浓厚氛围, 特 设立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 以下 简称“校长奖”) ,并 制定本办法。 第 一 条 校长奖等级、评审时间及奖励标准 1. 校长奖设特等奖和优秀奖。 2. 校长奖定于 每年 上学期评审, 分别 按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两个 层次 评审。 3. 博士研究生特等奖 2000元 /人 , 博士研究生优秀奖 1000元 /人;硕士研究生特等奖 2000 元 /人 , 硕士研究生优秀奖 1000 元 /人 , 并颁发荣誉证书。 4. 对校长奖获得者的 独立 指导教师 或 第一指导教师
2、予以同等额度 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 二 条 奖励 对象 凡取得湘潭大学正式学籍的 当年毕业的 全日制脱产硕士 研究生 、全日制脱产 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但在每个学历层次上只能申请获得一次,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 三 条 申请校长奖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 4. 学习成绩优异,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服务社会 、文化传承 等方面取得了 突出 成绩,综合表现优秀。 第四 条 申请 校长奖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各院系根据自身学科、 专业的特点和学位授
3、予要求制定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申请校长奖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 第 五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校长奖。 1. 在全部评奖流程完成前毕业离校的硕士和博士 。 2. 休学期间者 。 3. 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 4. 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 5. 未完成课程学习者或有补考成绩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 6. 恶意拖欠学费者或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 7. 违反校纪校规者 。 8. 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 第 六 条 名额计算与分配 1. 博士 特等奖名额不超过当年 博士毕业生人数的 3%, 博士优秀奖名额不超过当年博士毕业生人数的 10%;硕士特等奖名额不超过 当年
4、硕士毕业生人数的 1%,硕士优秀奖名额不超过 当年 硕士毕业生人数的 3%。 2. 评审名额按 硕士研究生 和 博士研究生 分别下达,具体分配方案 另行制定 。 第 七 条 校长奖 申报 1. 硕士研究生 校长奖申报由导师 提名并 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 提名表 和湘潭大学校长奖 提名 情况一览表 ,各院系按照下达的 硕士研究生 校长奖名额组织评选 , 确定硕士研究生校长奖优秀奖名单 , 经各院系院长(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 硕士研究生 校长奖特等奖由各院系从 硕士研究生 校长奖优秀奖名单中推荐并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参评。 2. 博士研究生校长
5、奖特等奖、优秀奖由导师 提名 并 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 提名 表和湘潭大学校长奖 提名 情况一览表,院系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院参评。 第 八 条 校长奖评审 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分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三个组,每组由 5-7名专家组成。各院系成立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分委员 会,各院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评审分委员会主任,由 5-7名专家组成。 具体的评审要求 见 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评审实施细则 。 第 九 条 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规 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