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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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政府采购 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促进 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 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 (含中 型 、小 型 、微型企业,下同) 应 当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二)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承担的 工程 或者 服务,或者提供 其他 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是指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企业 从业人员、营

2、业收入、资产总额 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人 员 、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 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2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 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 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 项目

3、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 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 在组织采购活动时, 应当在 招标文件 或 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中 注明 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 第五条 对于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项目, 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中 作 出规定 , 对 小型和微型企业 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 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 本办法规定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 见 附件)。 第六条 鼓

4、励 大 中型企业 和 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 小型、微型 企业 组成 联合体 共同参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的 政府采购活动 。 联合协议中约定, 小型、微型 企业 的协议合同金额 占到 联合体 协议合同 总 金额 30%以上的, 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 3 联合体各方均为 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 企业享受 本办法第 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扶持政策 。 组成联合体的大 中 型 企业 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 投资 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 依据 本办法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 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

5、、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 允许 获得 政府采购合同 的 大型 企业依法 向 中小企业 分包 。 大 型 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 金 额,计入 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 统计 数额 。 第九条 鼓励 采购人 在 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 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 付款方式 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按时 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 , 为中小企业在 融资、 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 提供专业化 的 担保 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应当 加大对

6、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 应当每年 第一季度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本部门 上一年度 面向 中小企业 采购的具体 情况 ,并 在财政4 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 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 其他项目面向 中小企业 采购 的 情况。 第十三条 各 级财政部门 应当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 主管 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 促进 中小企业 发展 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 负责对本部

7、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 第十五条 政府 采购 监督检查和 投诉 处理 中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 由企业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负责 。 第十六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或者 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 、 工业 和信息化 部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5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 声明 , 根据 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 2011181 号) 的规定,本公司为 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 。即 , 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 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企业 。 2.本公司参 加 _单位的 _项目 采购活动 提供 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由本企业 承担 工程、提供 服务,或者提供 其他 _(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 企业制造的货物。 本条 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 对 上述声明 的真实性负责 。 如有虚假, 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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