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附件: 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要求, 督促地方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2014 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4 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对地市级、县级财政部门的考核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统一部署。 第三条 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
2、月份为每年 4 月至 12 月。 2 第二章 考核 内容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截至 当 月底 的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100% 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目标 =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税收返还 收入 +转移支付 收入 -地方上解 支出 +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第五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 当年截至 当 月底 的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100% 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目标 =当年 本级 政府性基金预算 支出 +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六条 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考核: 当年截至 当 月底 的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 +转移
3、支付结转结余上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00% 第七条 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考核: 当年截至 当 月底 的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上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0% 第八条 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考核: 3 当年截至 当 月底 的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上年部门决算财政拨款收入100% 第九条 地方财政 运行 分析考核: 某 省上报材料数各省 上报材料 总 数 60%+某省被采用材料数各省被采用材料总数 40% 其中:上报材料数为当年截至 当 月底上报财政部预算司的地方财政 运行 分析材料篇数,被采用数为财政部预算司采用 上报或作为参考材料的篇数 。 第十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进度
4、 、地方财政运行分析 按考核结果从高到低排名,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盘活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盘活部门预算结转结余按考核结果从低到高排名。 考核结果将按月向各地财政部门公布,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同一项考核结果连续 3 次 排名居后 5 位 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考核结果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提交 工作改进 方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于排名持续靠后的地区,财政部将视情况 提出整改要求或 约谈。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4 (财预 2018 4 号)规定,上述考核结果将作为每年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5、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和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需地方配合提供的数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核实,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数据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采取统一检查或个别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 有关 工作 人员在 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支出进度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1 日 起实施,由财政部预算司负责解释。 2017 年 5 月 12日财政部发布的地方财政收支考核暂行办法(财预 2017 6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