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以及江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及下属各县(区)级局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
2、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等事项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必须公布。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不得超 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
3、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其他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数额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
4、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主动协助、主动检举、揭发,对破案起到关键作用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前一个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5、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八)对检举人 、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况下,只能在中间裁量标准以下或者以上一个裁量标准确定,如确需在中间裁量标准以上或者以下两个以上裁量标准确定的,应当经案件处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随本办法同时下发的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明细表(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明细表),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明细表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不 满”、“不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件”是指 每 1万支为 1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