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讨论稿)(F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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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45 附件 3 企业扣分标准 3-1 招标代理单位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1 不 良 行 为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2 2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3 3 在申请资格 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

2、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4 4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 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5 5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2 / 45 6 6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30

3、每次扣 30 分 1 年 7 7 不规范行为 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8 8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9 9 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没有设置办公场所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 月 10 10 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5-15 住建部每次 15分,省级扣 10分,市级扣 7 分,区级扣 5 分。 部、省级 6 个月,市、区级 3 个月 11 11 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10 每次扣 10 分 6 个月 12 12 编制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内容,制定

4、资格预审、评标办法有违公平原则,带有倾向性,量身定做嫌疑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3 13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交虚假情况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3 / 45 14 14 不规范行为 对相 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10 每次扣 10 分 3 个月 15 15 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6 16 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原始记录的 5 每次扣 5 分 3 个月 17 17 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10 每次扣

5、10 分 6 个月 18 18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3 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 5 分,动态核查不到位 每人每次扣 3 分 3 个月 4 / 45 3-2 勘察单位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1 不 良 行 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2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

6、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 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3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4 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5 5 利用向发 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

7、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6 6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5 / 45 7 7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8 8 不

8、良 行 为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9 9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 月 10 10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11

9、1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20 每次每条扣 5分,同一项目最高扣 20 分 9 个月 12 1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6 / 45 13 13 勘察作业前没有获取地下天然气、石油

10、管道资料,或勘察作业时没有采取措施保证地下天然气、石油管道安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14 14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5 15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5-15 每缺 1 人签名的 扣 5 分,代签名的 扣 15 分 6 个月 16 16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

11、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7 17 项目 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8 18 不 规 范 行 为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9 19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勘察成果报告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20 20 勘察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合同 10 每次扣 10 分 3 个月 21 21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承接勘察业务或使用非诚信系统登记的技术人员开展勘察业务的 10 每

12、次扣 10 分 3 个月 7 / 45 22 22 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5 15 住建部每次 15分,省级扣 10分,市级扣 7分,区级扣 5分。 部、省级6 个月,市、区级3 个月 23 23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的 10 每次扣 10 分 3 个月 24 24 未按照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勘察文件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25 25 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未由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的 10 每次每个项目扣 10 分 3 个月 26 26 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3 5 未参加培训或会议的,每人每次扣 5 分,动态核查

13、不到位的 每人每次扣 3 分 3 个月 8 / 45 3-3 设计单位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1 不 良 行 为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设计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条件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2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14、八、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3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4 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5 5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建筑法第十七条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30

15、 每次扣 30 分 1 年 6 6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9 / 45 7 7 不 良 行 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8 8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

16、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 法第五十一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9 9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10 10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0 每次扣 20 分 9 个月 11 1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7、第 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5 20 每次每条扣 5分,同一项目最高扣 20 分 1 年 12 12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0 每次扣 30 分 1 年 13 13 指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的 生产厂、供应商 的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

1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0 / 45 14 1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5 15 不 规 范 行 为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 月 16 16 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设计成果报告加盖本单位图签、图章的 15 每次扣 15 分 6 个月 17 17 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 10 每一份合同扣10 分 3 个月 18 18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使用非诚信系统登记的技术人员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 10 每个项目扣 10分 3 个月 19 10 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通报批评的 5 15 住建部每次 15分,省级扣 10分,市级扣 7分,区级扣 5分。 部、省级6 个月,市、区级3 个月 20 20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设计的 10 每次扣 10 分 3 个月 21 21 建设方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 10 每次扣 10 分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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