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民政厅行政职权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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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25 安徽 省民政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 行政 审批 1.行政审批 第 1 项 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流程图 申请 申请人向省民政厅窗口网上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报纸质材料 受理 窗口受理 承办 具体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 审核 报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 材料中出现错误的下发补正通知书,进行材料补正 决定 厅领导作出决定 办结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归档、窗口送达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23、 656060

2、34 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26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流程图 受理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对章程草案进行审查 核准(时限 30 天) 章程文本对外公示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34,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27 2.行政审批 第 2 项 省 属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 申请人向省民政厅窗口网上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报纸质材料 受理 窗口受理 承办 具体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 审核 报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导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 材料中出现错误的下发补正通知书,进行材料补正

3、决定 厅领导作出决定 办结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归档、窗口送达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34 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28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流程图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提出章程不予核准理由,退回原核准章程。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修改章程,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核准申请书 1 份;( 2)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3)业务主管单位批件1 份;( 4)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以及原章程一式两份。登

4、记管理机关 5 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核准,章程核准表签署意见、章程加盖核准印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留存一份。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23,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29 3.行政审批 第 3 项 省属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申请 申请人向省民政厅窗口网上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报纸质材料 受理 窗口受理 承办 具体经办人初审并提出办理意见 审核 报民间组织管理 局领导审核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 材料中出现错误的下发补正通知书,进行材料补正 决定 厅领导作出决定 办

5、结 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归档、窗口送达 法定时限: 6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34 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30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流程图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核准,提出章程不予核准理由,退回原核准章程。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讨论修改章程,理事会通过后 1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 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理事会决议一份、修改后的章程一式三份以及原章程一式两份,登记管理机关 5 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核准,章程核准表签署意见、章程加盖核准

6、印戳,存档一份,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各留存一份。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23,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31 4、 行政审批 第 4 项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审批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 18 工作日 申请筹建 受理 审查 现场勘查 批准筹建 验收 批准经营 公告营业 由申办单位、县级民政部门(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市级民政部门,逐级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按照许可条件

7、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验收合格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验收不合格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承办机构:省 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 服务电话: 0551-65606060 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32 5、 行政审批 第 5 项 省级人民政府、境外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许可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人员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许可 机关 20 日

8、内 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许可机关作出许可或 不予许可的决定 受理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 予以同意的,颁发 养老机构设立 许可证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职权范围 承办机构:省民政厅福慈处。 服务电话: 0551-65606269,监督电话: 0551-65606080。 许可机构认为有必要可公示或听证 33 二、 行政处罚 1、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 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调查取证 局务会研究 民政厅领导审批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行

9、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 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 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立案审查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34、 65606023,监督电 话: 0551-65606080。 34 2、 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 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调查取证 局务会研究 民政厅领导审批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 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 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立案审查 承办机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5606034、 65606023,监督电 话: 0551-6560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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