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行政审批类流程图 省级权限范围内(含国家重点)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承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 0551-63623504 申 请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 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提 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2、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审 核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申报的材料 决 定 对现场进行核查,依法在受理后 规定时间 内许可或不予 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归 档 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承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 0551-63623504 申 请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
3、许可范畴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 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审 核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申报的材料 决 定 对现场进行核查,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归 档 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承办机构:
4、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审批办公室 服务电话: 0551-2999751 监督电话 : 0551-63623504 申 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齐补正 审 核 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办审核申报的材料 。 决 定 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办自受理之日起 规定时间 内决定是否做出立项批准 对否定立项的,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5、权利 对作出批准立项的,签发有关文件,核发许可证 ,并送达当事人 归 档 4 超限运输车辆跨省、省内设区的市行驶公路审批 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审批 承办机构: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路政总队)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 0551-63621718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 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至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就近公路管理机构通 过公路行政许可系统提出申请 通过道路运政网上审批系统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
6、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 部补 正申 请材 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审 核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决 定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受理申请后 规定时间 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的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凭证 ,送达当事人 。 归 档。 5 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承办机构: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路政总队)
7、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 0551-63621718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至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就近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公路行政许可系统提出申请。 通过道路运政网上审批系统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 部补 正申 请材 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 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审 核 省公路管理局对申请材料
8、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决 定 省公路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 规定时间 内做出 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省公路管理局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送达当事人 。 归 档。 6 国际、国内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承办机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0551-62865517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申请。 通过道路运政网上审批系统提出申请。 受
9、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 全 部补 正申 请材 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 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审 核 省运管局职能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决 定 省运管局行政许可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 规定时间 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不予许可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
10、、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省运管局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送达当事人 。 归 档。 7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受 理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 运输厅 窗口收到 申请材料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可当初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 移交省港航管理局港口管理处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决定 提交单位行政负责人集体研 究 规定时间内 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并告知依法申请
11、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 运输厅 窗口 送达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承办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0551-62870327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8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受 理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 运输厅 窗口收到 申
12、请材料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可当初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 移交省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决定 提交单位行政负责人集体研究 规定时间内 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 运输厅 窗口 送达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转报 属于转报的,提出初审意见 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机关。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设立许可 承办机构:省政
13、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0551-62870327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9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承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 0551-63623504 申 请 申请人到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 心交通运输厅窗口提 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
14、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审 核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申报的材料 决 定 对现场进行核查,依法在受理后规定时间内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 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将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归 档 10 省级权限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 省级权限范围
15、内的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承办机构: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服务电话: 0551-62999751 监督电话 : 0551-63623504 申 请 申请人向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 提出申请。 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审 核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申报的材料。 决 定 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通过竣工验收的决定,签发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鉴定 书 。 归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