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规划局 二、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审批流程 四 、 监督 电话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楼 C厅市规划局 097-099 号窗口 。 部门审批咨询电话: 24538185、 24538191、 24538186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窗口预审受理 不合格,退回 规划公示 专家评审及相关论证 规划公告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承办处(科)室承办,提出办理意见 承办处(科)室将办理完成的相关材料转发窗口,由窗口将审批成果核发申报单位 同意,核发审定通知书及相关附图 不同意,核发修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