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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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 合同 编 号: 华融津合同 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市分公司 与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中国天津 2016 年 6 月 债权转让合同 债 权 转 让 合 同 本合同 由以下双方于 2016年 6月 日 在天津市河西区签署。 甲方(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地 址: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 2-3号 负 责 人: 姜传波 乙方(受让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 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已将本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债权 及其从权利(以下统称标的债权)

2、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又于 2007年 3月将本合同 项下标的债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划转至甲方。至此,甲方已完全享有本 合同 项下的 标的 债权 ;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转让标的债权; 3、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乙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甲方已事先向乙方声明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合同 标的债权, 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甲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乙方声明其已对本合同项

3、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 公开挂牌 转让活动; 4、乙方凭借其在 2016年 6月 日 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举行的本合同项下 标的 债权公开挂牌交易活动中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公开挂牌转让的 受让方 ; 5、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 /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 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合同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一

4、、本合同转让的标的为 甲方拥有的对债务人 沧州市面粉公司等 9户债务企业 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叁仟叁佰陆拾伍 万 贰仟叁佰 元(小写:33,652,300.00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 壹亿零捌佰叁拾壹万零贰佰元 (小写: 108,310,200.00元)。 利息暂计算至 2016年 3月 20 日。 二、上述债权如设定担保的, 担保债权 与主债权同时转让。 三、上述债权自 2016年 3月 20日之后的债权孳生息在债权受让方支付完毕债权转让款之日起由债权受让方享有。 第二条 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以 人民币 大写 贰佰陆拾万元(小写: 2,600,000.00元)。 转债权转让合同 让本合同 第

5、一条所述 债权。 第三条 支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于 协议签订之日起 三 日内 向甲方 支付 完毕全部 债权转让价款。 二、乙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将债权转让价款汇至甲方 指定 账户 ,支付价款的实际金额以甲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进 账单 或者甲方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三、乙方 同意 在 公开挂牌交易活动中乙方 被确认为买受人 (签署成交确认书) 后, 乙方交纳的 竞买 保证金将 自动 转为 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 履约定金 ,直接由挂牌交易机构在成交后二日内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且在划款前无须经乙方再次确认 ,甲方在收到该部分款项后, 乙方仅需向甲方再 支付 本合同第二条 债权转让价款 金额 的差额部分。

6、 四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债权转让价款 (含违约金,如有) 后 15个工作 日内, 甲方与 乙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和资料交接的有关手续。 主要包括: 1、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 2、抵押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 贷款借据原件或复印件; 4、 贷款抵押物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5、有关的催收通知及回执原件或复印件; 6、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移交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具体 交接 资料 以 甲方在交割时交付的文件交接清单为准。 第四条 转让通知 甲方负责在向乙方移交债权资料后 15个 工作 日内,以甲、乙双方的名义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公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主债务人及原债权转让合同 担保人。 第五

7、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合法拥有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已就 签订本 合同取得合法授权。 二、甲方就已知的转让债权及其从权利的一切相关情况均充分、真实地告知了乙 方。 三、 甲方特别声明 : (一) 本 合同 项下的 转让标的 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 追索 的困难性。 (二) 甲方系依法成立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转让标的享有合法权益,有权将转让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及权利依法转让给乙方。 (三) 甲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 合同 所了解到的乙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8、规定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四) 甲方依现状转让本 合同 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转让标的可 能存在瑕疵,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务人 停产、 半停产, 抵押 土地或房产无登记 ,债权胜诉后未执行 等。 ( 五 )本合同 项下转让标的所对应的资产可能存在被出租的情况,甲方对于该种情况的出现对于乙方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和预测。 ( 六 ) 本合同所列债务人所欠本金和利息,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和甲方的会计记录,与债务人的财务记载可能存在出入。 ( 七 ) 若乙方因行使诉权或者遇其他主张权利的情况,需要甲方证明与该转让行为有关的事实时,甲方给予配合,但甲方并不保证乙方主张权利能获得有关司法部门的

9、支持。 债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 乙方确认, 已对本 合同第一条所述之转让标的及合同附件所列资产和权利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无实现权利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同意按照受让标的的现状和现有资料予以受让。乙方对前述第 五 条 第 三 款第 “(四)”、“(五)”、“(六)” 、“(七)”、 项 中的陈述内容已知悉和了解, 已充分认识到了其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不良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合同之决定,同意按现有状态受让本 合同 项下 转让标的 。 乙方同意按转让标的之目前

10、状况购买转让 标的,并自行承担签署本 合同 后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 乙方保证对其因签署和履行本 合同 所了解到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无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承担保密责任,并不会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唯乙方须按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和规定提供的除外。 三、 乙方保证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行使权利,乙方承诺受让后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自行负责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任何行为及其后果。 四、 乙方受让上述转让标的后,如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义务人对债务金 额有异议的,乙方与义务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五、 乙方确认:甲方未曾针对本 合同 项下

11、提供给乙方的任何信息的充分性,以及乙方欲购买的本 合同 项下或与本 合同 有关的任何转让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回收可能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承诺或保证。 六、 乙方保证:受让本 合同 项下标的资产(权利)后,不会因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障碍或风险(如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阻碍或抗辩其实现主债权及从权利)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或瑕疵主张或提出任何退回所受让资产(权利)的要求或提出任何赔偿请求。 七、 乙方保 证: 乙方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 对受让资格的相关 要求 ,债权转让合同 如乙方因不具有受让资格导致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无权

12、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八、 乙方保证:如有可能因第三方向法院提出主张而致本合同被判决无效,乙方返还转让标的时必须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原状返还,如果因为不能按合同签订时的原状返还给甲方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甲方有权在返还对价前扣除所受损失。如乙方不能按照资产出让时的原状返还的,须向甲方说明资产状况,证明债权状态,否则甲方有权不返还对价。 九、乙方承诺对于转让标的涉及国有企 业的(包括债务人、保证人、抵质押人),主张利息债权的计算基数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对转让标的涉及国有企业(包括债务人、抵质押人)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债权放弃追索权。 第七条 保密义务 各方均应保守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

13、业秘密和其它生产经营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使用。 第 八 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未按本合同 约定期限 全额 付款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部分 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并有权再次 处置本债权 资产,乙方已经支付款项 (包括挂牌交易成交后由竞买保证 金自动转为的定金) 甲方不予退还。 未全额支付转让总价款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债权资料。 甲方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或者公证邮寄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因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再次处置本合同项下标的债权实现的收入,如低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价款金

14、额,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差价损失。 债权转让合同 三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向乙方交付有关债权资料的,应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九 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账户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开 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楼支行 ; 账 号: 0302-0602-2930-0058-803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应 选择 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第十 一 条 生效条款 一、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单 并加盖公司 公 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壹式 陆 份, 甲方执叁份,乙方执 贰 份,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壹份,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 分公司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 ): 本合同 签订日期: 2016年 6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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